預告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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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所有食品業者管理,該法第八條明定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為訂定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食品業者進行登錄,並賦予主管機關核發登錄字號及執行稽查作業之依據,爰擬具「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草案,共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食品業者登錄方式及受理登錄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        各辦理登錄之食品產業類別及其應登錄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        登錄案件補正程序及給予登錄字號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        主管機關得查核食品業者確認登錄內容。(草案第六條)
七、        變更登錄及定期確認申報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        申報登錄廢止及逕行廢止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        主管機關得撤銷非食品業者之登錄字號。(草案第九條)
十、        本辦法施行之日期。(草案第十條)

 

第四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連鎖店資料。
(五)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產品基本資料。
(四)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填寫相關登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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