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第二次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三、「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旨揭標準實施日起,停止適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衛署食字第八八○○四五六七號公告「市售包裝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熱量、鈉等項營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與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九十年九月十日衛署食字第○九○○○五七一二一號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三九二三號公告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