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法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
(一) 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和風險評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之調查結果,公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為加強食品之安全控管,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之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如發現食品有衛生安全虞慮之事件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2章)
(二) 加強輸入食品管理:(修正條文第6章)
1. 優良廠商享有通關優惠: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以往輸入食品紀錄良好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藉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修正條文第30條)
2. 加重食品輸入業者責任:為避免業者將具結保管食品,擅自搬動流入市面,增列輸入食品具結保管及保證金制度。(修正條文第33條)
3. 落實源頭管理:授權主管機關得於食品輸入之前,先行實施系統性之查核,並得派員前往境外實地訪查,以加強管控高風險產品。(修正條文第35條)
(三)加強食品檢驗管理:
1. 有關主管機關所採據之檢驗方法、所委託之檢驗機關(構),乃至受理複驗程序等項食品檢驗相關事宜,均予明文加以規範,藉以確保檢驗之結果具有公信力。(修正條文第7章)
2. 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之資訊者,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修正條文第40條)
二、 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
(一) 明定業者應負自主管理責任:明定各階段之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
(二) 強制業者必須登錄才能營業: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8條)
(三) 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對產品之供應來源及其流向,必須建立追溯及追蹤之系統。(修正條文第9條)
(四) 提升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專業素質:規定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必須聘請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人員。(修正條文第12條)
(五) 新增食品應標示項目:新增食品應標示製造廠商、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修正條文第22條)
三、 全面加重罰則:
(一) 針對有毒有害人體健康、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6-600萬元提高至6-1500萬元。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修正條文第44條)
(二) 標示、宣傳、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之罰鍰由20-100萬元提高至60-500萬元。(修正條文第45條)
(三) 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除處以罰鍰外,並要求應刊播更正廣告(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6條)
(四) 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等行為者,其罰鍰由3-15萬元提高至3-300萬元,情節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五) 針對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直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修正條文第49條)
(六) 新增違反本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修正條文第49條)
四、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及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及第56條)
衛生署基於過去歷次處理食品安全事件的經驗,除了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化食品衛生管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並將在各衛生機關及司法單位的聯合掃蕩違規下,還給民眾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環境,讓我們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保障國人食的安全及消費權益
剛通過立法院三讀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已增列食品業者登錄之法源,未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8條)。有關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要件、程序、應登錄事項等,衛生署將於新法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發布實施辦法,其中「食品添加物業者」將列為優先公告實施之業別。
連結: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
102/05/31 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衛生署已著手研議及啟動新法上路後全面改革行動方案之配套措施,相關子法規及公告事項將於6個月內完成,並結合地方政府,建立垂直及橫向聯結的食品安全網,共同全面落實推動新食品衛生管理法,開啟台灣食品安全新紀元,方案內容:
一、 建立強制登錄制度:於半年內,要求特定類別達一定規模之食品業者即刻進行強制登錄,首波鎖定所有食品添加物業者,並強制登錄所製造、輸入及販售的所有單方或以單方混合的複方食品添加物;不僅需強制全登錄,且必須詳列食品添加物全成分,讓消費者查詢。在完成所有公告業別之登錄後,可讓衛生單位掌握業者及產品,有利於日後的稽查。
二、 大幅加重罰則:訂定「食品違規事件裁罰原則」,作為地方衛生局參考,對重大食品違規事件,採從重處罰,最高可罰1500萬元,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凡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核准添加物,亦可直接移請檢調,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排除了以往必須證實有傷害才能適用刑責外,更因為檢調於第一時間介入,可以加快調查的速度與力道。
三、 追繳不當利得:會同法務部、各衛生局研訂子法規及執行原則,違法業者獲利如超過1500萬元,且情節重大,並就其所得利益追繳裁罰;必要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四、 源頭控管化學原料:為防不當化學物質流入食品製造鏈,與經濟部及財政部,建立進口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等「三分」策略;同時完善勞委會之化學雲建立銷售流向追蹤,並與食品雲之食品業者登錄系統串聯勾稽。
五、 建置食品追蹤及追溯系統:參考國際追溯追蹤管理規範,半年內公告高風險食品業別,建立追蹤及追溯系統管理制度,全面掌控全程供應鏈上、中、下游的供應來源及流向。
六、 明確規範全成分標示:於半年內,訂定公布相關子法規,混和兩種食品添加物者,須標示各種成分,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並公告指定食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將以奶粉類為優先公告。
七、 鼓勵及提高檢舉獎金:半年內修定「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之檢舉獎金核撥比率由罰緩之5%增至10%,並編列檢舉獎金及建立檢舉人保障機制。
八、 提高TFDA人員經費、風險控制、整合中央跨部會及地方稽查:增置TFDA人力45人及所需食品安全管理經費;半年內成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與預警監控中心,如發現食品有衛生安全虞慮之事件,立即發布預警及採取管制措施,並整合中央跨部會、檢調、消保及地方稽查量能,迅速查察。
九、 研議食品安全基金:建立食品受害補償機制。
十、 增加專家諮詢及民間團參與機制:首先將於7月底與經濟部召開澱粉業產官學教育及輔導研商會議,討論未來如何加強澱粉管理,並於8月間召開今年度全國食品安全會議,就新食管法通過後以及食品管理制度進行討論;日後並將每年定期會同行政院其他部會,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業者共同召開全國食品安全會議,檢討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連結: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 … /paper/pdf/7091.pdf
最新版食管法政府公報出爐了!!!
連結:食品衛生管理法
TFDA版本的公告也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