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菸酒管理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增列供製酒之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定明以不符合國家標準之酒精類製酒為劣酒,並將處行政刑罰。
二、增進對菸酒業者之管理:增訂已取得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者有消極資格限制情事之處理機制,並就其設立申請及變更許可等事項,授權另定辦法;增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記載工廠廠名,變更時並須申報;增訂菸酒進口業者應繳交許可年費,及未繳交許可年費之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廢止其設立許可之規定;增訂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之相關退場機制。
三、明確菸酒品標示事項及酒品廣告、促銷規範:規範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等用語;進口酒不得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對菸酒製造業者未經授權同意將產製之菸酒標示為他人菸酒者,加重處罰;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警語;定明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以兒童、少年為訴求對象。
四、打撃私劣菸酒,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修正私菸酒定義,新增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屬私菸酒;增訂業者有提供菸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義務及配合提供私劣菸酒來源因而查獲之違法者,得減輕其處罰;提高產製、輸入、販賣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酒者之刑責;增訂私菸酒之半成品、逾期菸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製菸酒原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五、法規鬆綁,簡政便民:未經查驗符合衛生標準而輸入之酒,不再納入私酒範圍,另處行政罰鍰;取消非股份有限公司製酒業者年產量限制;簡化進口酒類查驗以書面核放方式查驗之作業;刪除菸酒販賣業者消極資格限制及取消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