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訂「畜福」在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脂、肝、腎及乳之殘留容許量。
二、增訂「可利斯汀」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脂、肝、腎、乳及蛋之殘留容許量。
三、增訂「歐來金得」在豬之肌肉、脂、肝及腎之殘留容許量。
四、備註三,增列:「本標準所列之家畜類及家禽類係畜牧法指定之動物種類。」
補充:
畜牧法對家禽家畜之定義-
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一、增訂「畜福」在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脂、肝、腎及乳之殘留容許量。
二、增訂「可利斯汀」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脂、肝、腎、乳及蛋之殘留容許量。
三、增訂「歐來金得」在豬之肌肉、脂、肝及腎之殘留容許量。
四、備註三,增列:「本標準所列之家畜類及家禽類係畜牧法指定之動物種類。」
補充:
畜牧法對家禽家畜之定義-
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