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群:杜絕黑心,守護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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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根據食安法,食品的定義是包括原料跟原料製成的成品,所以只要是原料不符合,那統統都是不合格的,所以根本不需要去管它最後產品檢驗的結果是怎麼樣,也就是說,不是最後的成品驗出來是合格的,就可以吃。

至於產品檢驗都符合,它代表什麼意義呢?如果你從純粹科學的角度來看,表示這些檢驗項目,至少它在這個標準之內,我們可以檢討的是,是不是還有一些應該檢驗的項目目前我們沒有檢驗,不過現在的檢驗項目,其實是用各國同樣的檢驗項目,而有些特殊情況,像歐盟會多檢驗一些東西,關於這個我們也在檢討,是不是也要多增加多這方面的檢驗。

孫:有人認為食安法規訂的很寬鬆,罰也罰不怕,下游廠商只要聲稱是受害者就好,這在法律上有什麼關係嗎?

蔣:食安法修正案就是要罰的到、罰的重、罰的快,該法本來就不寬鬆,現在更嚴了,過去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鍰,現在提高到兩億元以下,針對法人的罰金甚至可以到十倍,也就是二十億元,刑期嚴重的可以到七年徒刑。下游的廠商該不該罰得看是不是故意,這要司法調查才能夠確定。目前政府已訂定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及採購契約範本,讓下游和上游廠商買賣原料有制式契約可參考,建立符合業者自身需求的選擇標準與管理方式,比較不會有問題。

小編評:這篇有些基礎問答,可以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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