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成表示,因為一連串的制度缺失與法規漏洞,讓飼料級或化工原料可以進入食品工廠,讓不肖商人牟取暴利,國家稅收損失,國民賠上健康。他歸納出黑心廠商六步驟如何瓦解食安防線:
第一、現行制度讓食品業者可以進口與販售飼料級原料,食品添加物業者可以進口與販售化工原料。
第二、現行制度讓食品進口報單品名規定不需繕打「食品」及「批號」等字樣,導致食品與非食品經常混淆,並且又無批號,很難追溯管理。
第三、食藥署在海關沒有實驗室,食品檢驗都需外送認證實驗室檢驗。在預算設限的情況下,進口食品抽驗大多以目視管理,或採取先放後驗。進口食品真正透過實驗室檢驗的比例很低,更不用說先放後驗的食品還會追溯檢驗。
第四、由於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1項3款後段規定開了後門,讓進口原料「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因此,飼料原料不需標示,可以透過掩人耳目的方式進入食品廠。
第五、由於食安法第22條放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外包裝不必標示「製造廠商」,因此不肖業者可以找人頭來當「負責廠商」,規避食藥署的追蹤。
第六、政府希望廠商自主管理,推動登錄制度,所以有心業者採取少部分原料向合法廠商購買,大部分原料向非法廠商購買的策略,登錄時僅登錄原料合法廠商的資料,反正政府平日也無能力追蹤。
小編評:下面討論串,好有趣啊∼整理一下。
關於漏洞一、為什麼開這樣的漏洞?因為輸入的複方添加物內所含的單方添加物,外國廠商根本不會為了賣個單方添加物給你,特別把單方拿來台灣另外做查驗登記,實務上幾乎做不到;如果要做,結果會是(1)因外國廠商不另做單方查登,所以依法根本無法進口複方,輸入複方添加物種類減少2�3,每家食品廠做出來的口味都一樣(2)中小型食品添加物廠商倒光光,因為複方無法進口,單方價格又不敵大廠,所以無法經營(不過一級品管定期檢驗本來就讓中小添加物廠商幾乎倒光了)(3)台廠很有Guts活下來自己做附方調配,然後複方都自己調配生產,不過我認為不可能,因為九成九九台廠根本不願花這麼大的成本做新配方研發。
關於漏洞二、兩件方向說明:(一)「與」到「或」真的是為了符合台灣代工文化設計,但是不標製造商也一樣要標負責廠商,消費者能找到客訴求償廠商對象,至少維護消費者權益,如果能做到製造商強制標示最好,但是企業互相代工的狀況下,我認為業界不會願意揭露;(二)作者說的”不利稽查人員追查”根本不是問題,尤其追蹤追溯系統逐步推動後,狀況會越來越好,電腦資料勾稽一下就查到大廠的代工資料了
關於漏洞三、單就輸入食品添加物討論。(一)食安法24條規定:添加物產品外包裝一定要標示”食品添加物”,中下游食品廠期時一看就知道,我覺得根本無需”食品級”字樣。(二)承(一),政府規定食品添加物稅則號列分流,看進口稅則號列資料就知道是不是食品用的,而且”輸入食品添加物自102年8月1日起應於進口報單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批號」字樣”,第一手廠商也可經由報單就可以確認了。(三)目前經濟部食品添加物工廠跟化工廠已經要分業,我不認為會有混用的問題。上述三點,如果發生問題,很明顯都是惡質廠商故意做為,而文中的漏洞也都不是漏洞,惡質廠商指要有心,就算入關時就中文標示也沒有用(而且報單、稅則號列、添加物追蹤追溯系統都有資料了)。
關於漏洞四、”登錄制度誰來查核?地方衛生局卻沒人力?”一樣可以換成”全面查驗登記案量大,中央地方沒人力完成查核?”
為何採自主登錄,就是為了讓業者留下紀錄,登錄資料造假馬上可以找到紀錄,可以直接開罰,多了一個直接的途徑與法律效率管理業者,某個程度降低人力不足的問題;此外,登錄制度加上追蹤追溯系統,也可以強迫業者提升品管體質。
我個人認為”登錄制度”是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折中的做法。以後要預防的是登錄登記制度外的非法添加物管理,但這是無解的習題,殺頭生意有人做,不然農藥登記管理做這麼久為何坊間還是有假農藥呢?
加重罰責是治標不治本的問題,但想想如果修法後,塑化劑不會出現嗎?餿水油不會出現嗎?我真的認為惡質廠商根本不管你罰多重,我一賺到錢就先脫產或轉移財產給親友,惡商根本不care這些,我認為要加強查核力度,導入食品技師源頭查核跟工廠查核制度,並且建立弟三方公正查核制度才是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