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宣布,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要求業者從原料到成品及流向都要有紀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科長吳希文指出,發生食安事件時,衛生單位從食品業者往上追查來源供應商,往下追蹤下游業者,由於有時缺乏紀錄或不全,對有問題產品流向及來源的追查時程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食藥署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吳希文說,肉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及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應在明年2月5日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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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10月31日起食用油脂及其他8類業者分階段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以風險管控為考量,並因應劣質油品等食安事件發生時,有效掌握有問題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以迅速杜絕該等產品繼續供應。爰於103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食用油脂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業」及「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9大類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其中「食用油脂業」自103年10月31日起施行,「肉類加工食品業」等8類業者自104年2月5日起施行。
另外,資本額三千萬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應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傳「供應商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並於產品出貨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完整資訊之上傳;並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小編評:安心上路。
來源: 2月5日起肉類加工食品業等8類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10月27日公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其中「食用油脂業者」於103年10月31日開始實施;「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8大類業者,估計約有4000家業者,自104年2月5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詳細業者規模及實施期程請見附表。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自104年2月5日起製造或輸入之8大類產品,即納入食品追溯追蹤管理,涉及的業者有:
(一)具工廠登記之「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6大類食品製造業者;
(二)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4大類食品輸入業者;
(三)具工廠登記之「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2大類食品輸入業者;
(四)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
相關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並保存至有效期限後六個月。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