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一歲以下嬰兒奶粉廣告,但禁以贈品促銷、宣傳

來源: 1歲以下嬰兒奶粉 禁以贈品促銷

衛福部食藥署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1歲以下嬰兒奶粉不得以贈品或樣品促銷,廣告文宣也不得宣稱特殊成分如「高鈣奶粉」或「嬰兒奶粉營養等同或優於母乳」等字句。此項辦法於3月24日公告、9月24日正式實施。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文案理法,最重可罰400萬元

食藥署科長何淑惠指出,新辦法的規範對象,包括6個月以下的嬰兒配方食品以及6個月至1歲的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規定上路後,相關產品在一般報紙、電視廣告上,只能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等資訊,除非是在學術性醫療刊物或是供給醫事人員的說明書上,才可以把個別礦物質或營養素比例含量等資訊納入廣告

來源: 試喝?贈品?嬰兒奶粉禁促銷 9月起重罰400萬

為了搶食新生兒市場大餅,不少奶粉業者都會在醫院產房、坐月子中心,主動免費提供奶粉試喝,甚至讓媽媽來索取,但這些行為未來通通違法

食藥署是在昨天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將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出發點就是為了避免媽媽們受廣告或促銷活動的影響,而不響應衛福部大力推動的母乳哺育政策

未來不但廣告內容「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之外,也不能送樣品、贈品來促銷

 

 


小編評:食藥署開放一歲以下嬰兒奶粉廣告

食品藥物管理署稍早公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將部分開放一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得以刊登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此法將於六個月後施行。

過去因應母乳哺育政策,自民國86年起即規定一歲以下的嬰兒食品不得刊登廣告。現在市面上能看到的,都是超過一歲以上適用的嬰兒食品廣告。但考量部分媽媽可能仍有這類食品資訊的需求,才決定有限度的開放。

小編評:只有聯合報記者抓到重點,重點是嬰幼兒奶粉開放廣告,其他媒體根本都寫錯重點了。

 


連結: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Q&A

Q1: 何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1: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含: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其定義如下:
1. 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2.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3.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Q2: 有哪些產品屬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是類產品資訊業公布於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路徑: 首頁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核可資料查詢 > 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許可資料查詢; 網址: http://consumer.fda.gov.tw/Food/BabyFood.aspx?nodeID=291

Q3: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應注意那些事項呢 ?
A3:
1.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其廣告內容僅得刊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 刊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或「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不受前開限制,惟其內容亦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仍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

Q4: 何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所稱「學術性醫療刊物」 ?
A4: 「學術性醫療刊物」係指以醫事專業人員為發行對象之刊物,衛生機關於刊物類別判定時,併將參照其出版宗旨、訂閱對象、投稿原則及發售通路等,綜合判定。

Q5: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可否可進行「促銷」活動 ?
A5: 「促銷」係指以特價、減價、折扣、分期、免費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限時或限量交易、提供贈品或贈獎等方式增加商品交易機會之行為。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其餘「促銷」行為尚不在該辦法限制範疇。

小編評:這個部份說明得很清楚,業者要仔細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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