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海關籲請商民報運進口藥物應事先取得衛生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始得進口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為落實輸入醫療器材之邊境管制作業,嚇阻不肖業者企圖以虛報貨名等方式輸入不法醫療器材,以保障民眾健康安全,籲請商民報運進口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應事先取得衛生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始得進口,以免違反藥事法相關輸入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藥局)100年6月15日FDA器字第1001605004號函說明二略以:「……嗣後各地關稅局及其所屬分局、支局如查獲廠商報運進口無許可證或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之醫療器材產品,將通知進口商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由該衛生局依個案事證及藥事法相關規定予以處辦,並審酌個案後續處理情形,一併考量相關進口物品是否依上開藥事法規定責令限期退運出口或沒入銷燬之」,因此海關查獲無許可證或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之醫療器材,將函詢食藥局該物品是否需許可證併詢問相關進口物品是否依上開藥事法規定責令限期退運出口或沒入銷燬之。
關稅總局所轄之臺北關稅局於101年9月25日召開101年第1次臺北關稅局與簽審機關辦理快遞貨物通關業務聯繫會議中,提案建議食藥局,對於海關查詢進口貨物是否應以藥物列管及得否准予辦理退運時,應儘速審查並將結果明確答覆,俾據辦理後續事宜,以免影響進口人之權益。
另為釐清上開食藥局來函之適用範圍,該關稅局對於報運進口無輸入許可證之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未涉及虛報貨名等情事之案件,是否仍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已於 101年11月12日召開之101年第2次海關與簽審機關聯繫會議預備會議之結論,確認報運進口無輸入許可證或與許可證核准內容不符之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不論是否涉及虛報均應函請食藥局確認該物品是否需許可證及該物品得否限期退運出口或沒入銷燬;因此籲請商民進口藥品及醫療器材請注意藥事法相關輸入規定,並應事先取得衛生署核發之輸入許可,以免權益受損。
對上述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該關稅局設有諮詢電話03-3938149,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