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起,進口酒類一次查驗一次放行

連結:自105年起實施進口酒類一次查驗一次放行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發揮行政機關共同一體之行政效能,自105年1月1日起,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進口酒類查驗管理原由財政部國庫署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之取樣部分,將由海關於查驗貨物時一併辦理。依我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進口酒類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酒類衛生標準」,經查驗符合規定之酒類,始得能進口。

現行進口酒類除海關辦理貨物查驗外,尚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取樣並檢驗合格後,貨物始可放行。關務署表示,全國各商港、機場及其週邊都設有進出口貨物通關地點,由海關承接進口酒類取樣業務,除具有通關的便利性外,亦將可結合通關查驗及檢驗取樣二項行政程序,日後酒類進口業者將可藉由海關一次的查驗作業,同步完成貨物通關與檢驗取樣,俟國庫署查驗無訛後以電子訊息回復,貨物將可一次放行,可達降低行政成本與加速酒類貨物通關的雙重目的,同時避免進口酒類未及於海關查驗貨物時取樣,須另改由地方政府協助取樣,造成進口酒類需經二次查驗之困擾。

因此,關務署呼籲酒類進口業者應以「先報驗、後報關」方式申請查驗,亦即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財政部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以減少新制實施的行政作業時間。

小編評:新制度。

 


連結:進口酒商查驗成本 降低了

進口酒接受查驗,明(2016)年將有重大變革。配合食安要求,財政部調整進口酒一般查驗項目,食用酒精新增包含氰化物等必驗項目,各類酒品查驗費則由從價收費改採使用者付費,大型進口酒商查驗成本可望大幅下降。

財部指出,進口酒品查驗明年1月1日起將實施的新制,包括調整查驗項目以及計費方式。

其中,調整查驗項目部分,新增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應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食用酒精的檢驗項目應包含甲醇、鉛、硫酸試驗色度、氧化時間、固形物含量及氰化物(以木薯為原料者)等六項。

基於食品安全考量,亦明定有其他衛生安全疑慮者,各酒類查驗項目可不受現有查驗項目表限制,主管機關可以視情形要求增加查驗。配合查驗需要,財政部同步修正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增訂包括塑化劑、氰化物及色素等檢驗費用,以塑化劑為例,每批次查驗費為新台幣5,000元。

財政部指出,凡是為瞭解產品特性或屬監控目的,額外增加的檢驗項目,例如進口法國干邑白蘭地查驗塑化劑、日本輻射地區產製酒品檢測輻射、酒精度15%以下酒品抽批檢測防腐劑及採書面核放的伏特加抽驗甲醇等,一律不另行收費。但若增驗項目經檢驗不合格的酒品,其後須連續三次接受逐批查驗,且每批均需收取查驗費。

除了查驗項目的收費標準已經修訂之外,一般檢驗項目的收費基準也將全盤改變。

舉例來說,甲進口商進口食用酒精,申報價格1億元,原按0.1%計費,甲要繳納10萬元查驗費,未來因食用酒精的必要檢驗項目已由二種增加為五到六種,改依實際使用項目收取查驗費後,應繳費用為8,500元至1萬元不等。


小編評:窩啊~真的價差很大耶。

 


連結:進口酒類查驗業務自105年1月1日起重要改變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為配合104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及因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未能再協助辦理進口酒類取樣檢驗業務所需,進口酒類查驗業務自105年1月1日起,有下列重要改變,籲請酒類進口業者注意遵循:

一、檢驗案件委由海關及地方政府取樣:進口酒類檢驗除屬先行放行之案件,改由地方政府協助取樣外,其餘檢驗案件,由海關協助取樣,並列為海關之貨物查驗通關查驗案件(C3)。

二、進口業者以「先報驗、後報關」方式申請查驗:為配合實務作業,進口業者應先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財政部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

三、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及成本填補原則,修正原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查驗費「從價計算」之規定,改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各項收費數額如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表)。

四、有關進口酒類相關資訊,請隨時至國庫署網站/主題專區/進口酒類查驗業務/最新業務公告查看,如有疑問,亦歡迎電話洽詢。

小編評:公告資料。

 


連結:修正「進口酒類查驗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進口酒類查驗管理作業要點」

為配合104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及因應實務作業所需,財政部修正「進口酒類查驗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進口酒類查驗管理作業要點」,將配合本辦法同步自105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進口曾經適用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書面核放者,不另審理;並將申請適用該款規定案件納入書面核放之案件,及增訂依該款規定須審查之文件。(修正規定第4點及第5點)

二、配合現行實務,明定申請查驗義務人未檢附完整標示之補正規定。(修正規定第8點)

三、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食用酒精之定義,配合增列食用酒精之檢驗標準及檢驗方法。(修正規定第14點及第15點)

四、增訂先行放行案件,申請查驗義務人應配合協助取樣人員事項及應於申請書填註事項。(修正規定第19點)

五、配合本辦法第9條修正,增訂申請查驗義務人應主動於4個月內登錄不合格案件退運或銷毀資料,以確實掌握不合格案件後續處理情形。(修正規定第23點及第24點)

六、刪除申請進口酒類網路申報系統使用帳號及密碼時須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以簡政便民。(修正規定第27點)

七、允許申請查驗義務人得以工商憑證登入進口酒類網路申報系統,免再檢附紙本文件。(修正規定第29點)

連結:發布進口酒類一般查驗項目表及公告新增檢驗項目之收費基準

為配合本(104)年1月1日修正施行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規定,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財政部於本年12月29日發布「進口酒類一般查驗項目表」(如附件1),修正進口食用酒精之檢驗項目為甲醇、鉛、硫酸試驗色度、氧化時間、固形物含量及氰化物(以木薯為原料者)等6項,另明定基於國內外資訊,認有其他衛生安全疑慮者,各酒類之查驗項目不受上述查驗項目表之限制,並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另財政部表示,依本年5月1日修正發布並定自明年1月1日施行「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明年起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改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基於衛生安全疑慮,對原採書面核放案件,經公告改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其應收取之查驗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後,始按公告費額收取查驗費。有關進口酒類查驗各項收費基準除明定於該條附表之項目(如附件2)外,並於本年12月29日公告新增檢驗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件3)。

至於目前基於瞭解產品特性或屬監控目的,額外增加檢驗項目者,如進口法國干邑白蘭地查驗塑化劑、日本輻射地區產製酒品檢測輻射、酒精度15%以下之酒品抽批檢測防腐劑及採書面核放之伏特加抽驗甲醇等,則不另收費。惟增驗項目經檢驗不合格之酒品,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後須連續3次逐批查驗,則依公告費額收取查驗費。

小編評:一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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