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原汁不足雀巢檸檬茶得改名
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一紙公告,自今年七月一日起,雀巢檸檬茶恐被迫改為「雀巢檸檬風味茶」才能繼續販售,而在台賣了逾半世紀的蘋果西打,則因為真的有添加蘋果原汁,不需改名,但仍須在外包裝上標示蘋果原汁含量比率。
根據食藥署最新規定,市售的茶類飲料、碳酸飲料,蔬果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才能引用命名,還要在外包裝上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種類,未達百分之十者應顯著標示「未達百分之十」,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
可口可樂公司生產的芬達汽水及雀巢檸檬茶、冰激檸檬茶與蜂蜜雪梨茶等三種茶品,外包裝都將面臨更改品名。台灣太古可口可樂表示,已在芬達與雀巢包裝正面標示「無果汁」字樣,至於產品名稱,目前正依據政府規定進行標籤修改,預計六月底前全數完成,並確定產品符合最新法規。
小編評:附上法源「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大家回去慢慢看吧∼太古應該覺得在台灣賣食品很麻煩吧!
連結:果蔬純汁標示新規 食藥署公告7月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4日)公告,今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包裝果蔬汁飲料,應如實標示原汁含有率,誇大不實者,將遭到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表示,這次公告重點是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才能用果蔬汁為品名,而且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種類;未達10%者應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未含果蔬汁者也要清楚標示「無果蔬汁」。
食藥署也提供問答集解答業界的疑問,例如:果凍、糖果、口香糖、錠狀、粉狀食品、以果汁直接發酵製成的果醋、醃製加工果實製成的烏梅汁、酸梅,不適用包裝果汁飲料標示規定,果汁牛奶另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辦理;但是乳酸飲料、果蔬蜜豆奶等飲品仍屬包裝飲料,必須依這項公告規範辦理。
小編評:眉眉角角,都要小心注意。
Q1.「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公告法源依據?
A1.依據 103 年 2 月 5 日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訂定。
Q2.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查詢處。
A2-1.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A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Q3.違反「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相關罰則?
A3-1. 市售包裝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食安法第 22 條規定事項,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依據第 4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A3-2.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有該等情形,係涉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
A3-3. 依據食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A3-4. 依據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標示違反第 22 條或 28 條第 1 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將沒入銷毀之。
A3-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377 號「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已包裝)」 規定(http://www.cnsonline.com.tw/),如宣稱符合該自願性規範,則產品皆需符合該規範,即使屬自願性標
示,其標示內容仍須與實質相符,如有標示不實的情形,仍依前3 點食安法規定處辦。
Q4.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
A4.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於 102 年 10 月 2 日公告後(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原預計於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以製造日期為準),惟為及早提供消費者充足之標示資訊,將提前至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公告日至生效日期間即為緩衝期,緩衝期間業者應儘速消耗庫存包材,及時配合辦理。
Q5.如何計算包裝飲料之原汁含有率?
A5.原汁含有率=果蔬汁總量/產品調製量*100%。
Q6.添加濃縮果蔬汁之包裝飲料,如何計算原汁含有率?
A6.濃縮果蔬汁應依濃縮倍數還原至 100%後,果蔬汁總量佔產品之比例做為原汁含有率標示值。
Q7.本公告所定「原汁含有率」、「綜合果(蔬)汁」、「無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及其等同意義字樣標示字體大小、位置規定?
A7. 標示字體須使消費者於選購時明顯易見,包含字體大小須清晰易辨認、字體顏色須與底色區別、避免視覺混淆等。本公告依據產品體積大小訂定字體長寬標準。
Q8.屬公告規範之果蔬種類?
A8. 直接供飲用且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並以新鮮成熟蔬菜或果實製成的包裝飲料皆適用本公告。
Q9.只要添加果蔬成分之包裝飲料是否就屬本公告規範?
A9. 添加果蔬成分且外包裝標示同時標示果蔬名稱或圖示,才屬於本公告規範對象。如添加果蔬成分,但外包裝未標示果蔬名稱或圖示者,不適用本公告規範。
Q10. 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或果蔬圖示,但消費者購買後經稀釋才能飲用的果蔬濃縮汁、濃糖果汁是否受「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
A10. 本公告規範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購買後非直接飲用之產品如:果蔬濃縮汁,不適用本公告。
Q11. 添加果實後過篩之包裝飲料是否屬本公告規範?
A11. 添加生鮮果實並將果實(如:檸檬片、梅子)於終產品過篩去除之包裝飲料,倘直接供飲用且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仍屬本公告規範對象。
Q12. 添加果實後過篩之包裝飲料標示方式?
A12. 以添加果粒、果凍或使用原果等確含果蔬汁之原料,並於最終製程過篩之包裝飲料,如所含果蔬比例無法精確計算標示原汁含有宣稱含果蔬汁之率實際值,可依本公告規定第四點,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
Q13. 添加果蔬汁成分的果凍、糖果、口香糖、錠狀、粉狀食品是否屬「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
A13. 本公告規範直接供飲用,且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或果蔬圖示(樣)之包裝飲料,其他型態產品如:果凍、糖果、口香糖、錠狀、粉狀食品等,不適用本公告。
Q14.果蔬乳品、果蔬乳酸飲料、果蔬蜜豆奶等飲品如添加果蔬汁成分,是否屬「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
A14.依國際分類認定(CODEX, Food Category System),乳品不屬於包裝飲料類別,且衛生福利部另訂乳品標示規範,故果蔬乳品不適用本公告規範,應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辦理。果蔬乳酸飲料、果蔬蜜豆奶等飲品仍屬包裝飲料,須依本公告規範辦理。
Q15.果(蔬)醋飲是否屬「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
A15.市售包裝果蔬醋飲可分為醋加上果蔬濃縮汁或果蔬原料直接發酵之二種類型產品,如係直接供飲用且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屬額外添加果蔬濃縮汁之包裝果醋飲,須依公告規範辦理;如屬果蔬原料直接發酵之果醋飲品,不適用本公告規範。
Q16.添加果蔬汁粉、果蔬萃取物之包裝飲料,是否受「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
A16.添加果蔬汁粉及果蔬萃取物,且屬直接供飲用且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之包裝飲料,應依本公告第 5 點規定辦理。
Q17.添加菊花、玫瑰、洛神花、木耳、桂圓、紅棗、枸杞等可供食品使用之草、木本植物類是否屬公告規範之果蔬種類?
A17.菊花、玫瑰、洛神花、木耳、桂圓、紅棗、枸杞等草、木本植物類,皆非屬一般消費者所認定之果蔬種類,故不適用本公告規範。
Q18.酸梅汁(湯)、烏梅汁(湯)、話梅汁(湯)等,以經加工醃漬果實為原料,再調製提供果實風味之包裝飲料,是否受「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
A18.以經醃漬、發酵之果實為原料,再經加工調製提供果實風味之包裝飲料不適用本公告規範
Q19.添加少量果汁之酸梅汁(湯)、烏梅汁(湯)、話梅汁(湯),是否需依公告辦理?
A19.如業者可證明少量果汁之比例極微,給予消費者之整體概念仍為酸梅汁(湯)、烏梅汁(湯)、話梅汁(湯),則無須依公告規範辦理,惟仍須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揭露所有內容物。
Q20.常見未添加果蔬汁,但提供果蔬風味之包裝飲料有哪些?
A20.如:茶飲品、碳酸飲料。
Q21.常見果蔬汁含量百分之十以下的包裝飲料有哪些?
A21.如:果蔬調味水、果蔬茶飲品等。
Q22.添加多種形態果蔬原料的綜合果蔬汁、綜合果蔬汁飲料,如何標示原汁含有率?如:同時添加果蔬原汁、原果及果蔬汁粉。
A22.如添加果蔬原汁、果蔬濃縮汁、原果、果蔬汁粉之綜合果蔬汁,果蔬汁粉不納入原汁含有率計算範圍。
Q23.濃縮還原的果蔬汁,是否須標示「濃縮還原」字樣?
A23.還原果蔬汁之成分欄應如實標示添加之原料,如:濃縮蘋果汁、濃縮胡蘿蔔汁等。另可自願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377 號規定,於產品主展示面標示「還原果(蔬菜)汁」字樣。
Q24.產品含有多少比例的原汁才能宣稱為果蔬汁?
A24.依據本公告第 4 點,果蔬汁總含量達 10%以上,始得宣稱為果蔬汁。
Q25.凡由 2 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之綜合果蔬汁,皆須標示「綜合」、「混合」字樣?
A25. 視外包裝標示方式而定。
A25-1. 如品名已揭露全部果蔬成分,則無須加註「綜合」字樣,且品名標示的果蔬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排列。
A-2. 品名標示為果蔬汁,但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成分,則須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綜合果汁、混合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例如: 內含葡萄汁、蘋果汁、胡蘿蔔汁之產品,品名原為「葡萄汁」,
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品名須修改為「葡萄綜合汁」、「胡蘿蔔綜合汁」、「果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品名維持「葡萄汁」,但於外包裝顯著處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Q26.添加 A、B 二種果蔬,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如 A 種係做為調味、增添果蔬風味或嗜口性而微量添加,品名未揭露 A 種果蔬名稱,是否須於品名標示綜合果汁、混合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A26.混合二種以上果蔬汁,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即屬本公告適用對象,無論其混合比例皆須依規定辦理,故仍須於品名揭露全部果蔬成分,如未揭露全部果蔬成分,則應於品名或外包裝顯著處標
示綜合果汁、混合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小編評:小小標示,大大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