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ㄧ:標示不實僅需行政裁罰,卻以「詐欺罪」懲處
被告魏應充的辯護人余明賢律師在論壇中分析,最高法院過去的實務見解認為「廣告」會有「吸引」消費者的成分,所以容許「風險」存在,至於風險可以容許多大,牽涉到個人價值判斷,不宜以刑法來懲處。
爭議二:無法證明「共同詐欺罪」的「犯意聯絡」
論壇中,余明賢與吳景欽都有提及,認為法院應該更加詳盡的列出本案犯意聯絡的時點,僅依被告魏應充提到「是否要研究調高棕櫚油的比例,可以參考別的公司的做法」,就認定有要以「98配方調合油」的包裝詐欺消費者的犯意連絡嗎?吳景欽也提到,若依照此判決的架構,每一次開會,都算是犯意聯絡,如此一來,整個公司不就都是詐欺罪的行為分擔者嗎?
爭議三:行政認定包裝標示合法,卻被判詐欺,食品業何去何從?
商品包裝是需要經過公司層層把關的,並非行銷人員設計完,即可以此包裝上市,仍要經過品管、法務等部門。且該商品的包裝,已經通過台北市政府抽驗,認定並未有商品標示不實的情形,而當時抽驗的標準,即是依據食安法的規定。
如此一來,智財法院的判決,豈不是認為行政「抽驗合法」的包裝,卻構成詐欺?行政合法,刑事卻可能不法,這讓食品業者該如何是好呢?
小編評:這個案子真的有很多要討論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