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業者自己不敢吃的保健食品,四大陷阱須注意小心

連結:業者自己不敢吃的保健食品(今周刊原始報導)

  • 陷阱一、檢驗大漏洞、吃補變吃毒:綠藻、魚油、魚肝油檢驗出戴奧辛、DDT、重金屬;紅麴含橘黴素。
  • 陷阱二、黑心保健食品,養身變傷身:壯陽保健食品含威而鋼;鈣片加胃藥;大陸次級原料高價賣;80%的紅麴原料來自大陸,橘黴素恐怕吃下肚。
  • 陷阱三、政府認證的健康食品最健康:優酪乳等政府認證的健康食品,糖分、熱量卻過高,健康食品反而不健康。
  • 陷阱四、偷工減料、含量不足,功效大打折:兒茶素含量只有標示的三分之一,大豆異黃酮更只有不到20%,功效大打折扣。

 

小編評:簡單說一下我的看法。

  • 陷阱一、怕的是黃金樣品,廠商怎麼驗都沒問題,但衛生單位稽查發現問題一大堆,這問題只能靠市場抽驗來找出問題。如果問我怎麼解決,我還是會優先選大廠的產品問題比較少,類似統一或山多士這些廠商我自己都比較相信,不過有些很有知名度的大廠在業界風評真的很糟…
  • 陷阱二、這方面還是要做西藥檢測,確認有沒有額外的西藥成分會傷身,代表的案列應該是「威力纖」案吧!(連結:102年威力纖案
  • 陷阱三、這個就很有趣了,像是超甜的養樂多含糖量超高的產品卻有健康食品認證、每朝爽酷的可樂這類零食訴求的產品也拿到小綠人,真的很奇怪。(爽酷的案子很有趣,大家可以去業界打聽看看~)
  • 陷阱四、功效性成分不足,其實去年底的葡萄糖胺產品也發生過,有時候是偷料,但有時候是功效成分指標不同或是實驗方法差異的結果。

連結:涉及不法宣稱、廣告之健康食品及一般食品,政府均依法查處 (TFDA公告)

針對「今周刊」雜誌第847期刊載「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一文,報導政府僅針對經認證之「健康食品」的廣告有嚴格管理,對一般食品則無管理作為等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除感謝該雜誌長期以來藉由其平面媒體平台,關注國內食品衛生管理議題,並提醒了衛生機關應更加努力維護國人飲食健康之職責,該局並鄭重表示,無論是經過政府審查通過之「健康食品」,亦或是一般食品,其產品之宣稱或廣告內容,均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衛生機關必定會嚴格查察,涉有不法者亦依法處辦,絕非放任不作為。

針對該文內容指出,美國保健食品法規與我國不同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美國對於膳食補充品之管理,係對於具有特定保健成分能有「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非該文內容所述,任何保健食品都可以宣稱功效。於我國亦對於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其生理功能,並公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供各界參循,除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均不得宣稱保健功效。

有關內文指出,美國FDA要求膳食補充產品必須符合「良好生產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標準,台灣健康食品則無明文強制規定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我國對於健康食品之生產管理,除產品須符合衛生法規之要求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明訂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並依同法條對於該規範之標準,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食品藥物管理局自99年成立以來,每一年均以專案計畫執行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查核,並監測健康食品產品保健功效成分、含量、衛生及營養標示等符合性,確保健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一般食品廣告倘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現係以「一行為一罰、累犯重罰」原則,落實於違規案件之處辦,故亦有食品廣告因連續違規,罰鍰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

除此,如食品廣告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報導所述「罰鍰過輕,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與現行法令規定與衛生機關執行實際情形顯有落差。

食品藥物管理局進一步表示,為有效淨化違規廣告,99年3月底,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除由衛生機關重處廣告業者外,並由媒體主管機關請各媒體及相關公協會嚴加把關,拒絕刊登經衛生主管單位認定涉及違法之廣告。101年1~12月衛生機關處分違規食品廣告共計3,546件,罰鍰金額高達1.15億元,而廣告違規率亦由小組成立前,99年1月的14%,下降至101年12月的4.7%,成效顯著。

為徹底杜絕惡意違法者,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研提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廣告管理相關法條規修正草案,從廣告行為及產品約束上,更加重業者及媒體之責。

小編評:食藥署的回覆,不過我覺得沒回覆到一些問題該怎麼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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