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藥,未來須登記、開證明

來源: 買賣農藥 未來須登記、開證明

行政院會昨通過「農藥管理法修正草案」,要求買農藥要登記、賣農藥要開立證明,相關資料並保存三年,否則販賣業者將處一萬五千元到十五萬元的罰鍰

販賣業者必須要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如電腦系統,登記購買者的姓名、年齡、連絡方式、農藥名稱、數量並保存三年,同時不得販售給未滿十八歲的兒童與少年

此外,販售業者也必須詢問購買者的用途,非為核准登記的使用方法或範圍,不得販售,並開具販售證明給購買者。農藥產銷數量、交易對象等資料,必須定期陳報主管機關。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限以五年為限
為重新確認登記時間超過十五年農藥的安全性,草案增訂申請展延許可證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農作物上市前,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不合格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違反者將處罰

連結:行政院會通過「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偽農藥之危害程度不同予以分類規範,並依比例原則將危害較輕微之行為改處以行政罰。(修正條文第7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之1及第50條之1)

二、為重新確認登記時間超過15年農藥之安全性,增訂申請展延許可證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修正條文第16條)

三、成品農藥之委託分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增列於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報請廢止核准,並辦理標示變更。(修正條文第23條)

四、輸入後專供輸出之農藥,於輸入後不論有無實質轉型,均得申請專案核准,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48條)

五、增訂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以5年為限。(修正條文第26條)

六、為釐清違規用藥責任,增訂農藥販賣業者應開具販售證明及其處罰;為確保農產品安全,強化管制,將管制措施擴及適用於全部成品農藥。(修正條文第29條、第32條及第53條)

七、增訂農作物及其產物上市前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不合格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及違反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53條)

八、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增訂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產銷數量及交易對象等資料。(修正條文第35條)

九、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業者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53條之1)

小編評:這個法條比較仔細。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