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飼料混入食品 最重可判刑5年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飼料管理法》修正案,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違反者除最高罰300萬,其所得利益若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將面臨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10倍以下的罰鍰
為加強飼料源頭管理,農委會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的追蹤系統資料庫,並將其公開;也應就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若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間接危害人體健康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罰則由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2000萬罰金
去年10月,頂新用飼料油混充食用油引發食安風暴,立法院今天亡羊補牢,三讀通過《飼料管理法》修正案,對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危害人體或違法添加物,將加重罰責,從現行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就算是過失,罰金也從現行5千元提高到10萬元,若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的最高額(現行為2萬元),也可該事業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10倍以下罰鍰。
為加強飼料的源頭管理,《飼料管理法》修法也規定,農委會應將製造、加工、分裝飼料、輸入飼料、販賣業者等相關資料登記,並予以彙整、管理,建立完整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的生產及追溯系統資料庫並公開;並應就飼料製造業及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修法也增加「吹哨者條款」,鼓勵民眾或違法業者員工檢舉不法,新增對於檢舉查獲違反規定的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得酌予獎勵,並對檢舉人的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小編評:兩篇意思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