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明年起賣餐飲券 資本額需3千萬
消基會指出,明年上路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4大革新,
一、不僅必須在禮券上記載履約保證機制,並要強制發行人提供足額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期限為1年,逾期,不得向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 履約保證機制計 3種,包含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以及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
二、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但是明年起,發行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萬元,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的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必須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確保提供足額保障。
三、禮券毀損或變形時,無記名禮券仍可辨認,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記名紙券、磁條卡、晶片補發收費與前述一樣。
四、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在禮券上,且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
小編評:這個超重要的。
連結:今年起 過期餐券可保值
消保官王德明表示,民眾不論在旅展、網路、餐廳購買的餐飲禮券,「花多少錢買,價值就是多少」,禮券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且可退費。
至於業者若以700元價格出售,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該券可消費1000元的餐點,那也是業者促銷手法,促銷期後餐券仍有700元面額,不會變廢紙。
禮券視同現金,消保處強調,業者不能對消費方式不同的客人有差別待遇,只要餐廳仍有座位,業者不能擅自規畫「餐券座位」、「一般消費」等不同區域,並以此拒絕持禮券消費的客人入座。
倘若禮券不慎毀損,消保處指出,如果票券的主要內容還可辨識,消費者仍可以直接使用,或者要求業者換發;而記名禮券遺失、遭竊,也可要求補發,但須注意的是,業者可收取紙質禮券50元、磁條或晶片卡100元以內的成本費用。
另外,對於網購平台發行的餐飲禮券,消保處表示,為保障業者能夠履約,發行業者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禮券也必須載名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名稱、電話與地址。
至於旅展住宿、泡湯券,「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規範,必須載明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且同樣不得有使用期限。
小編評:這篇寫得真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