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 越南自4月26日起對轄管食品內容進行廣告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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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衛生部為執行國會2012年6月21日第16/2012/QH13號廣告法、2010年6月17日第55/2010/QH12號食品安全法、以及政府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號公告,輔導有關屬於衛生部管轄食品內容廣告規定之執行,並規定自本年4月26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38/2012/ND-CP號公告規定,廠商於進行廣告前,適用辦理廣告內容登記的食品,包括機能食品、加強營養微質食品、天然礦泉水、瓶裝飲用水、供加工食品用附加劑及輔助劑、加工生產及經營食品製程使用的工具、包裝材料及盛裝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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