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過了一半,民眾手上還有多少票券用不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擬修正觀光旅館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未來不分平假日、淡旺季,憑券就可享受服務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擬修法,要求觀光旅館業商品禮券上應載明「面額」,避免衍生消費爭議,另外,禮券上也不得記載使用禮券較現金消費不利的文字或類似意思表示
觀光局說明,禮券面額(銷售價格)經常低於商品(服務)之定價,並訂有優惠期限,消費者如果沒有在優惠期限內就需補足禮券面額和商品定價差額,但禮券上頭若沒有載明面額,容易衍生消費爭議,因此這次修法才將面額列為應記載事項
未來修法後,消費者依然可以憑禮券訂房,業者只能要求旅客補足非優惠期間票面價和定價之間的差額
除了以上消費者容易遇到的問題,根據這項修正草案,未來商品禮券若是損緩或變形,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消費者仍可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禮券,紙券補發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補發費用不得超過100元
觀光局透露,這項草案將在下個月送行政院通過,最快9月就可上路,全台114家觀光旅館都適用,如果發現有業者違反規定,初次將要求限期改善,如果再犯就會罰新台幣3萬元到5萬元罰鍰
可退費、不限時段、服務同 9月起「禮券=現金」
餐券禮券雖然便宜優惠,但民眾使用上常常限制重重,有時會訂位有名額、時段限制,還有的會說退費要加收手續費,往往不如拿現金消費的待遇,從9月份開始消保法修法,規定禮券等同現金,業者若是差別對待消費者,限期改善還是違規,就將被開罰3到5萬!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觀光旅館業商品定型化契約新條文:
1、禮券永久有效,退費不得多收手續費;
2、補發紙券不得超過50元,磁條或晶片卡以100元為限,記名式遺失可補發;
3、不得差別待遇,不得註明「特定時段無法消費訂位」,視同現金消費
拿餐券禮券消費儘管便宜優惠,但民眾還是常感覺自己被視為次等公民,食材縮水、訂位受限,買了券卻難以使用,未來消保法修訂後,業者第一次違規將要求限期改善,第二次再違規就可處罰3到5萬,民眾未來拿禮券,不再需要看業者臉色,委屈忍受「差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