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農會合作社將納入規範

連結:農會合作社 今年7月要保產品責任保險

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擴大實施投保對象,有工廠登記但沒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如農會、合作社,在今年7月1日前都要完成投保。此次公告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沒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約有130家。另也說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產品負相當的管理責任。

食藥署提醒,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規定,可依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連結: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即日生效(TFDA公告)

公告事項:

一、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前項委託及受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應以委託者優先投保。但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一)最低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二)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 加工或調配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三)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四)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 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五)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六)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七)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八)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三、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 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施行日期:(一)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公告日施行。(二)具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

小編評:附上法規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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