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本草綱目賣止咳金桔,法官不買帳

來源: 引本草綱目賣止咳金桔 法官不買帳

台中市的林姓女子在網路販賣「黃金桔」產品,提及其有止咳化痰功效,被台中市衛生局處以四萬元罰鍰,林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她指稱引述明代名醫李時珍所著的「本草綱目」之說明,並非為誇大不實。但法官認為,黃金桔屬於食品,林女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就不能宣稱療效,判她敗訴

法官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正是要區隔藥物及食品之不同,若是食品,縱使有科學數據證明其具有特殊、不同凡響的作用,但未依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受驗與管理,就不能在廣告訊息上以藥品或保健食品的方式出現
 
法官更指出,在實務上所謂「止咳化痰」等文字敘述,已涉及醫療效能,而林女在網路上販賣屬於「食品」的黃金桔,卻宣稱其具療效,已違反法律規定,因而判處她敗訴





小編OS: 真的喔!連TFDA都規定不能隨意引用本草綱目做為廣告詞了!
請參考: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20140409 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