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普遍認為法律規定食品包裝上必須標有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其實不然。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除嬰兒配方(infant formula),FDA並無硬性規定食品包裝上必須標示有效日期。洛縣公共衛生局(LA County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的法規也類似,除嬰兒配方與乳製品,其餘食品包裝上並不一定要標有效日期。是否標示日期,全然靠廠商自我規範。且就算有標示,格式也多樣,消費者時常一串數字連年月日都分不清。
日前聖蓋博方小姐到華人超市購買餅乾,其中一包煎餅口感軟爛,以為超市販賣過期商品,仔細才發現包裝上雖寫「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上」,卻怎麼都找不到有效日期。包裝上另寫「保存期限12個月」,方小姐便開始找製造日期,卻也找不到。方小姐無奈表示,只寫保存期限12個月,也不寫從哪天開始算,簡直有標等於沒標。後來至電詢問廠商,才知道包裝貼紙上印著「EMY0315」,就是有效日期,為Expiration�Month�Year縮寫,2015年3月到期。
據了解,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並無強制規定加工食品必須在包裝上標示有效日期,即使已超過標示的有效日期,食品只要可食用仍然可上架販賣。FDA表示,美國食品管理法原則上規定,不論是否標有「best by」、「use by」等有效日期標示,只要在美國境內販賣的食品,都必須完整、可食用。換句話說,在架上販賣的食品必定可以食用,不可食用的產品FDA便會強迫下架,即使有標日期也一樣。
洛縣公共衛生局對日期標示的規定也相似。除了嬰兒配方與乳製品必須標示「Sell by」或「use by」等有效日期,其餘食品則是由廠商自由決定是否標示。洛縣公共衛生局建議廠商於易腐食品包裝上標示開封日期(open date),一般以「月-日」的格式標示,如「April 7」、或數字標示「4-07」、「407」。另外,洛縣衛生局僅建議廠商可標示「最佳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保鮮期」(freshness date)、「包裝日期」(pack date)、「有效日期」(expiration date),但對日期標示格式也無統一規定。
小編評:驚!原來沒有強制規定要標示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