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原《消保法》7天鑑賞期規定,行政院新增訂草案增包含易腐敗或過期產品、啟封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等可例外條款,消基會今召開記者會批評此舉可能讓業者循此方便之門,限縮消費者權益,呼籲訂定應該更明確。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今年6月立院通過修訂《消保法》通訊交易7天鑑賞期規定,增列行政院可另定合理例外產品,而根據行政院近日訂出草案,訂出包含易於腐敗或過期、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啟封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例外狀況,可免除鑑賞期規定。
但游開雄批評像「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定義不明確,是不是各種冷凍、冷藏食品都算,但像是海鮮常溫運送當然易腐敗,但透過冷凍運送並不容易,而火腿、臘肉等乾貨是否也算生鮮食品,這些都有疑義;另像有效期限,廠商很可能透過技術性縮短,讓民眾難以退貨,而在新草案還沒上路,部分網購平台就已提早將烘焙、水果、海鮮等商品排除在鑑賞期規定之外。
小編評: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