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一條和第三條,修正重點著重在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並配合行政院農委會對國內農藥使用管理的規定,依據科學性資料及風險評估原則,明訂40種藥品在82種農作物類別之殘留容許量,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食藥署表示,評估原則相同,在審核農藥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後,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民眾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後,增修阿巴汀等40種農藥在82種作物類別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並修訂農藥芬普寧在梨果類之作物類別名稱,明訂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排除作物。對於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