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富化工洪姓負責人將5公噸工業用亞氯酸鈉分裝至藍色桶子,再不實標示為食品添加物二氧化氯,自2014年9月至去年7月,賣給3家不知情製麵廠調配為冷卻消毒用水,製成麵條流入市面,但洪否認犯案。橋頭地院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及販賣虛偽標誌商品罪,判處洪姓負責人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判決指出,新富化工2012年7月向中華紙漿公司買5公噸亞氯酸鈉,原準備要販售給電子大廠作為處理工業用水,因故取消交易。40歲洪姓負責人為避免損失,2014年9月委由不知情印刷廠印製「使用食品範圍:水體消毒、食品加工、作業水」、「二氧化氯活化液食品添加物衛署添製字第001939號」標籤,黏貼在20公斤裝藍色空桶上,並偽填製造日期,將不能作為食品添加物的亞氯酸鈉分裝進桶內。
新富化工並向高雄3家製麵廠佯稱是具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的二氧化氯,製麵廠人員依其說明將亞氯酸鈉與水、酸性活化液依比例調和後,作為熟麵消毒用水,再製成麵條販售給下游商家、學校及軍人食用。
新富化工洪姓負責人開庭時,矢口否認詐欺,他供稱以為亞氯酸鈉已經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法官調查,不採信洪的供詞,並考量被汙染麵條已流入市場,且消費者已食用,相關業者蒙受商譽損失,洪未能坦承犯行,量處其刑。
小編評:當年的大案,終於有個結果了,判四年也算近期判的比較重的案子。前案消息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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