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起輸入代碼「F02」進口食品及非食品 應報明「用途別」

為配合未來油脂產品分流管理,加強所有進口食用及非食用產品邊境管理,海關已針對輸入規定代碼為「F02」進口貨物,修正報關手冊作業規定,自今(二十一)日起,凡進口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貨品,進口業者或受委託之報關業者,除應於進口報單貨名欄詳實申報該進口貨品之用途外,另應於「型號」欄位第一碼填報用途代碼1、2、3或4。其中用途代碼1代表食用;2代表飼料用;3代表工業用;4代表其他非食用。凡未於「型號」欄位填報用途代碼者,一律回覆不受理報關(海關系統5107訊息代碼B73)通知業者補正

政府將針對油脂產品規劃進行分流管理,進口油脂產品均應詳實申報用途,申報用途如為食用,應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如為飼料用,應取得行政院農委會輸入許可;如為工業用,則應取得經濟部輸入許可

依現行輸入規定代碼「F02」規定內容,該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實務作業上,進口貨物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即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合格許可,海關始得放行貨物;如非屬食品(或不含有食品)者,則無需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惟報關時應主動申報免證代碼十四碼(DH999999999999),貨物放行後,由海關將進口放行資料透過電子閘門批次傳送主管機關進行後市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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