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香食品公司製造標示「成分:100%純黑芝麻油」的黑麻油,卻在黑麻油摻入黃麻油、特黑油(炒到焦黑的玉米胚芽油)使色澤變黑。法院審理認為,黃麻油及特黑油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法益之危險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的「攙偽或假冒」要件,僅依詐欺取財罪,判兩名被告1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檢察總長因而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就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如何判斷該罪成立與否,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出席刑事庭會議的40名法官一致投票通過決定,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論處;該條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學說過去有兩種見解,一是只要行為人有「攙偽或假冒」行為,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就成立犯罪;二是仍須以該行為確有致生危害人體的危險存在,才會構成犯罪。
根據歷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理由,「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餘地」、「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等。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因而認為,本法修正是為了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因此,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有立法者擬制的危險。
小編評:這個案子影響業界超深的,不知道為什麼關注度很低…
連結:食品攙偽即重罰 頂新回應
頂新製油公司今天也發表聲明表示:
一、頂新製油案並無最高院決議所述「攙偽假冒」或「添加物」情事:該案去年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刻正於台中高分院審理進行中。頂新製油案的油品,是來自越南食用級豬油原料,其所涉事項與高院決議所述「攙偽假冒」「添加物」完全無關。
二、魏應充先生因擔任味全公司董事長,而於味全油品案中遭起訴。味全油品案中關於調合油部分,爭議在於調合油標示問題,完全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所述之疑慮。
三、味全油品案中橄欖油、葡萄籽油部分,情節與大統長基公司眾多受害下游廠商一致,如台糖、福懋等廠商相同,都是不知情的受害者。魏應充先生對於油品採購並不知情。
四、至於最高法院決議內容,是否有將實際上根本不會發生危害的行為,課予超高的刑事責任,而造成刑罰的理論及我國整體刑罰制度失衡的情況,則仍有待國內實務與學術界進一步討論,始能達到妥適的解釋,或透過修法解決矛盾之處。
小編評:國內攙偽假冒的案例很多,其實不需要針對頂新,還是需要綜觀很多案例。
連結:最高法院對食安法的新解釋,不只頂新,還是食品業的震撼彈(法操文章)
在《法操》的立場,我們尊重最高法院會議決議,但用決議的方式,拘束下級審法院,統一見解,這件事是否恰當呢?我們可以從程序面、實體面去看。
程序上,食品安全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其實是一個新的議題,曾經有過的判決很少。以往最高法院會議決議,都是在經過各級法院,詳細研究各式各樣的案例,經過審慎的審理判斷,撰寫詳細的判決書,累積大量的「判決先例」。透過先前大量的判決書,最高法院及民眾都可以清楚了解各個法官,下了相同或不同判決的理由。在這樣的前提要件下,最高法院再將各級法院判決歧異的部分,以會議的方式作討論,是比較恰當的。
然而,在還沒有大量的判決作成之前,直接先以開會的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到底適當與否其實是有討論的空間。法律,是不斷的經驗累績而成的,在僅有少數的案例出現,尚未經過各級法院審理、討論、判決的情況下,直接用開會的方式歸納,可能有些不足;甚至可說,積累的判決數量根本還不足以進行歸納。
小編評:法操(follaw)的文章一直關注著各類法規動態,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說明判決因果以及重大案件的案情,是小編大推的一個網站,這篇文章,大家請點入連結花點時間看一看原文吧。
台大法律李茂生教授說明最高法院見解荒謬之處,日本食安法規定的都是「有害人體物質的摻入」,顯然已經偏向於德國的適性犯規定,但是最高法院卻認為不需要證實是否危害人體健康。且抽象危險犯仍有翻案的可能性,而不是不許推翻,但最高法院卻要求見解要統一。而且,如此重罪要保護的是國民健康,然而,現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體系架構,在「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的立法選擇間紊亂不清,而構成要件上的寬鬆規定,使本來作為最後手段的刑事制裁,變成無往不利的殺手鐧,這不外是食品安全體制的致命傷。李茂生認為,與其過度保護,不如重新檢視食安法中的行政管制措施是否完善,這才是食安法應走的路程。
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呼籲,應該讓各級法院的法官能透過更多判決來表示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法律見解,以逐漸形成實務上和學理上均可接受的法律見解。並且檢討最高法院作成決議的程序,力求透明公開。而且,法條一定要指向危險性才有適用空間,對於最高法院決議之內容,各級法院的法官不應該無條件接受,即使選擇要尊重最高法院的決議,也應基於審慎判斷後對法律的確信,並且在判決書內詳述判決理由,而非僅單純引用最高法院的決議,才能使台灣的法治更加進步。
小編評:法操辦理的座談會所提出的論述,讓大家思考法律人的想法與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