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自11月25日起核發我國輸往越南貨品自由銷售證明書

依據越南工商部之規定,凡輸往越南50類貨品,需檢附出口國核發自由銷售證明書(Certificate of Free Sale,簡稱CFS),始得通關進口至越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協助我國出口業者拓銷越南市場並符合貿易便捷化之要求,經協調相關機關及工商團體之意見,於本(103)年11月25日通函我國現行核發CFS之政府機關及未來將核發CFS之102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有關我國輸往越南50類貨品CFS之核發單位及核發標準(如附件)。

貿易局指出,我國目前由政府機關核發越南要求CFS之貨品計有17類,分別由衛生福利部核發主管之保健食品、藥品、醫療設備、化妝品等10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主管之飼料、農藥、家畜(禽)及其種苗等7類貨品,均未授權或委託其他機關或相關公協會、工商團體核發。其餘33類貨品,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能源局等所主管之特定貨品(例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材產品、殺蟲劑、原油及天然氣等),仍由該等主管機關自行核發CFS外,其餘菸、工業用之化學品、爆炸原料、醫療及家庭用之殺菌製品、植物種苗、交通工具、建築材料、設備、文化、文學、藝術品及依法律規定之消費產品等貨品,同意由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核發。自本月25日起,申請人向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申請核發CFS時,須檢附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切結書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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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評:出口越南的廠商要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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