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顧忌政府拒民間送檢,立委擬修《食管法》不須公布檢驗單位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去年五月增訂的《食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發佈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佈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立委田秋堇表示,要求公佈檢驗單位,會導致民間合格檢驗單位因「白色恐怖」,忌憚行政單位報復,拒絕民間團體送檢,是當初修法時始料未及的。

去年《商周》「牛奶駭人」報導中,稱市售鮮乳殘留禁藥,但隨後食藥署並未驗出禁藥殘留,造成本土酪農受害。但立委田秋堇指出,《商周》之所以未能找到國家認證的實驗室,而找學術單位檢驗,是因為法令增訂後,檢驗業者有所忌憚,覺得衛福部與食藥署官員會不高興」,導致《商周》遍尋合格實驗室卻無人協助。

 

小編評:附上當初商業週刊報導「牛奶駭人」事件,這件事當初食品、檢驗、學界大多都站在酪農業者發聲,幫商周講話的聲音反而比較少。就田大立委的說詞,小編來補充說明第三方實驗室為何不喜歡幫媒體做實驗(一)因為媒體喜歡打著檢驗中心的名號亂寫新聞稿,以第三方實驗室的名義幫新聞稿增加可信度;(二)第三方實驗室事後要花超多時間心力人力跑衛生主管單位和法治局,根本超浪費人力成本,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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