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大改革,醫師、網紅、藝人僅得「親歷見證」,不得代言

連結:醫療廣告大改革!藝人即起不得代言

連結:醫療廣告大改革!藝人不得再代言,網紅、名嘴不受限

連結:衛福部怒了!不准藝人代言醫美、醫療產品

衛福部醫事司頒布3項醫療廣告禁令。除了不得刊登治療前後的照片、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等促銷行為外,更不允許刊播藝人影像。違反的醫療機構將被依《醫療法》第86條,最高處25萬元的罰鍰,雖然藝人不會受罰,但從今(30)日起也少了一項收入來源。

以往的《醫療法》第86條僅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但規定不夠明確,僅列出6種行為不得進行,第7種僅禁止「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直到日前才確立哪些行為屬不正當宣傳,並於本月27日起生效。

針對藝人相關規定,坊間有不少醫療院所、尤其是醫美診所,都會張貼、刊登藝人影像,近日即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做起,包括捷運站、高鐵站的燈箱等,或街頭的大型看板,或車體廣告等,若經查核、認定觸法,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藝人若上談話性節目,宣傳自己接受過哪些治療後有改善,石崇良說,只要沒有「指名道姓」、點出在哪家院所治療,可視為經驗分享,不屬宣傳,不受新規定所限。

此外,同樣即日起實施的衛福部最新規定,也限制醫療院所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的比較影像,例如最常見的減重醫療,當事人常會拿出以前的寬鬆衣褲,以彰顯減重效果,但其實無人可證明該衣褲的確為當事人以往所穿,且療效因人而異,所以該部也將這類行為視同不正當醫療宣傳。

另,有不少院所醫師會強調特定服務為第一、首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等,即日起也都視為不正當方式宣傳,恐觸法,石崇良解釋,若真屬首例、第一,只要同時舉出文獻報告,例如刊登在哪些學術期刊上,即無觸法疑慮,但若只是「院方了解」、「醫師認為」應是第一或首例等,則疑涉觸法。此外,由於某些院所也會強調特定疾病可「完全根治」,衛福部新規定也認為不可標榜這四字,石崇良說明,患者狀況各有差異,某些人可根治某疾病,但其他人接受同樣治療則未必有同樣效果,除非有醫學會能提出文獻報告、證實某疾病經治療真的能徹底消失,否則這樣的標榜也是不宜。

針對醫療廣告新管理,新增管理行為,除藝人禁代言、不得有治療前後比較外,也不得有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意圖促銷的行為。

連結:衛福部發布醫療廣告新措施,保障民眾權益杜絕不當行銷(衛福部公告)

衛生福利部發布新增三項禁止之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此外,衛福部也已另行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須明列醫療費用及醫師專科別。

衛福部表示,醫療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醫病間存在明顯之資訊不對等,為避免民眾誤信不當廣告致健康受損,醫療法禁止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且明定得廣告之內容項目及禁止廣告之樣態,惟近年醫療廣告有商業化之趨勢且糾紛不斷,依據104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衛福部依醫療法第86條第7款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發布新增三項不得為之的「不正當方式」態樣,包括刊播手術及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刊播藝人影像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促銷行為之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及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同時,鑒於美容醫學之發展快速,國人接受該服務之人數日增,為使資訊充分揭露、降低抉擇風險、給予民眾充分思考時間,衛福部已於今年8月30日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要求醫療機構須於同意書中明列醫療項目與費用、手術醫師專科別及證號,並載明該手術無急迫性、不於當日執行,以保障民眾權益,減少日後糾紛。

醫療業務具一定之公益性,而醫療廣告對民眾的健康認知影響甚鉅,對於青少年之影響更是深遠,衛生福利部除持續強化醫療廣告管理措施,並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大面積看板廣告或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醫療廣告加強查處,另外,擬修正醫療法第85條,將前述廣告列為事前審查,並擬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罰對象,以維護國人對健康及醫療的正確觀念。

小編評:小編覺得是好事,不過真要執行起來還是頗有難度。

連結:不只藝人!醫療廣告禁令擬擴大,任何人不得代言

連結:醫療行為廣告,「醫師、網紅也不能代言」

連結:醫療處置禁代言,僅能親歷見證

連結:醫療廣告禁令,衛福部:可見證自己

衛福部日前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但名嘴、網紅、小模等卻不在此限,引發外界質疑聲浪,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衛福部目前正研擬要擴大禁令範圍,進一步重新公告禁止包括名嘴、網紅、小模以及專業醫師等所有人都不可為醫療行為代言廣告,最快2周內召開會議討論並拍板。

這項廣告禁令只針對醫療行為,即各類的手術、療程,尤其是醫美等侵入性醫療,至於產品廣告(健康食品、藥品、面膜等產品)則不受限,衛福部從以前就有相關規定,如產品須使用半年以上才能代言等。

儘管限制藝人等為醫療廣告代言,但如果藝人本身真的曾接受過該項手術或療程,願意站出來「經驗分享」的話,亦不受此限。醫師代言醫療行規範也與藝人相同。許多醫院張貼某醫師擅長某手術的圖片,石崇良表示,以達文西手術為例,若該手術確為醫師專長,並未違法,若不會使用達文西手術卻寫上專長,則屬違法。

小編評:哈哈,結果要擴大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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