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改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之後,原本規範健康食品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健康食品審議會設置要點」並未隨組織法重新制定而賦予法源。為此,劉建國、陳亭妃、蘇震清11日特別提出「健康食品管理法新增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重新納入,以做為規範。
提案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維護國民健康,原依據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化粧品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特別設置健康食品審議會;惟新制定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並未將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第七條食品藥物化粧品審查委員會之設置依據予以納入,故新增第三條之一,賦予該審議會設置依據。
另外,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蘇震清表示,健康食品涉及之領域甚多,為有效替國民把關健康食品安全,原「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實屬必要,故新增第三條之一,賦予設置法源。而「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除了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外,也應有一定名額比例之社會公正人士。
小編評:健康食品管理法也該修一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