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月16日修正部分條文,衛福部已於105年2月24日預告其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接獲許多修正意見及建議,為使食安法施行更加明確,參考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再次辦理預告。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 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強化輸入管理與有利下游業者辨識產品資訊,斟酌輸入作業實務,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
- 有關要求於塑膠產品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之規定,係屬對個別產品之特殊要求,非一般性規定,且考量部分供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產品中,可進行標示之面積可能過小或形狀多變,實務上要依規定於本體上標示確有其困難,爰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始須於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增列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規定及其緩衝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
-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之標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 依目前推動之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所有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須經登錄始得營業,爰配合刪除有關商業主管機關應將食品業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送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
- 修正有關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
小編評:重大修法,大家參考看看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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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眾特別青睞日本製的食品容器等,為避免進口食器利用轉口貿易的形式,在原產地標示魚目混珠,例如中國製的食器轉口到日本再輸台,到了國內標示變成「Made in Japan」,讓民眾當冤大頭。
衛福部食藥署今預告草案,規定食器等原產地(國)應標示產品最終加工製造的國家或地區,違者最重罰400萬元,新制預計年底實施。食藥署今第二次預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該署簡任技正曾素香指,除食器、食品洗潔劑的原產地(國)標示規定外,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塑膠食器須標示材質、耐熱溫度等,考量重複性使用的筷子、湯匙等因體積小、本體不易標示,草案除外可免標。
另外,家戶常用的食品洗潔劑,目前規定須標示品名、製造日期、主要成分等,她說,草案將印刷或打印以不褪色為原則,製造日期須標示年月日或年月,標示的字體長寬不得小於2毫米等,考量業者須換包裝,新制實施後另給予1年緩衝期。
小編評:這邊有稍微做法規背景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