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不斷加強監控各傳播媒體管道內容,105年度1月至8月期間執行違規廣告查核共裁處違規廣告724件,裁罰金額累計達1,254萬元整,其中藥品234件、裁罰金額534萬元,食品490件、裁罰金額720萬元;另分析違規廣告案件中發現,違規媒體類型「電視頻道」314件、「廣播電臺」213件、「平面媒體、網路與其他」則為197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廣告如涉及不實、誇大、易生誤解或述及醫療效能,均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另藥事法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也規定,如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等廣告未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刊播或與原核准內容不符,則違反藥事法第66條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依同法第92條及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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