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塑化劑風波,二審判廠商須賠300餘萬(2016/08/24)
連結:塑化劑風暴,18業者判賠416消費者395萬(2016/08/24)
連結:高等法院判決,416消費者獲賠323萬(2016/08/24)
2011年爆發的食品添加塑化劑事件,引起消費者恐慌,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替500多名的消費者提告,向多家廠商包括統一求償24億元,在2013年一審法院以塑化劑對人體無害,以及消費者不能提出證明為由,僅判賠120萬元,其中統一只需要賠償7萬多元,悅氏運動飲料廠商甚至只需要賠償9元;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4日改判廠商賠416名消費者共395萬餘元,加判部分屬於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消基會律師徐則鈺在聆判後表示,一審判賠的金額都是商品價格,但高院加碼判賠部分若屬精神慰撫金,表示法官也認為食物添加塑化劑確實對人體有害,這是本案最重要的勝利。而二審後,5家業者與40多名消費達成和解,未來消費者是否繼續上訴,消基會律師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議。
小編評:雖然不能混為一談,對比和統一告昱伸的判決金額(詳見舊聞「塑化劑案判決定讞,昱伸需賠統一1.3億元」),真的是很嘆氣…還有,怎麼各家報導寫的金額都不一樣啊?!最後,謝謝消基會,辛苦你們了。
連結:還記得塑化劑風暴嗎?廠商判賠395萬元(2018/08/03)
7年前國內發生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提告向37家廠商求償78.7億元,後來遭索償的廠商數減少,一審法院認為塑化劑不影響健康,判廠商給付12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塑化劑有毒且損害健康,改判廠商給付精神賠償等共395萬元。消基會針對昱伸香料等公司上訴,最高法院判上訴駁回定讞。
二審時,遭求償的廠商共25家。高院指出,塑化劑是毒性物質,就算大部分能排出體外,仍有小部分殘留體內;雖然對健康不會達到需就醫治療的程度,但不等於沒有傷害,因而判准精神慰撫金、懲罰性賠償金等共395萬元。因二審判決時,有5家公司獲判免賠,消基會針對所有公司上訴,但最高院駁回。
本案刑事部分,最高法院依常業詐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判昱伸香料公司賴俊傑、簡玲媛有期徒刑15年、12年定讞。賓漢香料公司王粉觸犯常業詐欺等罪,判10年定讞;陳哲雄在上訴最高法院後死亡,判公訴不受理確定。
民事部分,消基會接受568名消費者委託,打團體訴訟向昱伸香料、賓漢等37家廠商求償,年紀最小的消費者不到1歲。消基會原求償78.7億元,起訴後考量昱伸、賓漢惡意犯案,其他廠商不知情,將求償金額縮減為24億餘元。
一審法院根據衛生署「食品中塑化劑汙染衛教手冊」,認定塑化劑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經尿液、糞便排出,對健康不會造成損害,僅判18家廠商賠償商品價金共120萬元。
二審時,法官也認為,消費者主張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應以必要者為限,塑化劑食品事件爆發後,雖然有消費者因本身疑慮而進行健康檢查,然健康檢查結果,如無法證明是因吃這些食品致成傷或因而罹患疾病且有治療必要,就難認是必要醫療支出。而塑化劑進入人體雖會影響或干擾內分泌系統,造成健康問題,但攝取量若不大,也不致產生急性重大疾病,多數可能於3日內透過尿液或糞便排出。但昱伸、賓漢公司在起雲劑中故意添加塑化劑,並銷售給下游,消費者得依修正前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小編評:第一個食安指標團訟塵埃落定,大家看看結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