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臺北市商業處於105年1月抽查30家網購業者購物需知、退換貨規則等是否符合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及相關法規規定,並於今(25)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全數不合格
查核業者是否依本事項之應記載事項規定記載相關內容,除1家未記載外,有26家業者瑕疵品退換貨規定不符合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規定
就提供企業經營者資訊部分,有18家業者未完整提供
另就應記載「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部分(亦即標錯價條款),有14家業者未記載,有14家業者記載之內容不符規定
最後,因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就非該準則規定之一般商品或服務,業者仍應記載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行使相關權利部分(即消費者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退回商品),本次查核30家業者中有27家銷售非該準則規定之一般商品,有18家業者記載之內容不符規定,其中露天拍賣賣家althiser8939,直接載明無7天鑑賞期,明顯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
就查核業者記載內容是否違反本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部分,首先,就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部分,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有3家業者不符規定
另就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部分,均符合規定
再者,就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部分,有4家業者不符規定;最後,就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有2家業者不符規定
20160226 網購業者違規整理表.pdf
20160226 網購業者購物資訊查核整理表.pdf
業者最嚴重的違規情形,就是將瑕疵品的退換貨與7天鑑賞期混為一談,未讓民眾享有6個月的瑕疵擔保
依民法規定,若民眾收到瑕疵品,可在知悉後6個月內,主張瑕疵擔保的責任,要求業者進行退貨,但許多業者混淆7天鑑賞期的規定,無條件解除契約,進而引發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