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苗捕撈漁期將於本(105)年2月29日結束,依農委會102年9月9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05年3月1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每年捕撈日本鰻苗期間主要從10月起至翌年4月底計7個月,從102年開始,縮減捕撈期為每年11、12月及翌年1、2月共4個月,捕撈期減少了3個月(即每年10月及翌年3、4月),依97至101年度日本鰻苗各月份漁獲量統計資料推估,前述3個月禁止捕撈期可讓約有10萬尾的日本鰻苗有機會成長繁衍下一代,有助於維持鰻魚產業永續發展
農委會提醒,倘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一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進行海上捕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