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Q&A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Q&A  (104年1月1日施行版本)
Q1:「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施行日期?
A1: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於103年3月24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後6個月(即103年9月24日)施行 ; 同法第 3、5、7 條係於103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後3個月(即104年1月1日)施行


Q2: 何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含: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其定義如下:
1. 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2.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3.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Q2: 有哪些產品屬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是類產品資訊業公布於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路徑: 首頁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核可資料查詢 > 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許可資料查詢; 網址: http://consumer.fda.gov.tw/Food/BabyFood. aspx?nodeID=291


Q3: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限制?
A3:
1. 「廣告」限制: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或「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不在此限,惟其仍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2. 「促銷」限制:
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Q4: 何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所稱「學術性醫療刊物」 ?
A4: 「學術性醫療刊物」係指以醫事專業人員為發行對象之刊物,衛生機關於刊物類別判定時,併將參照其出版宗旨、訂閱對象、投稿原則及發售通路等,綜合判定。


Q5: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可否可進行「促銷」活動 ?
A5:
1.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訂定意旨係為限制廠商不得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或促銷」行為,吸引產婦以是類產品取代母乳哺育。
2. 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其餘「促銷」行為 (如: 特價、減價、折扣、分期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 於未有廣告前提下,尚不在該辦法限制範疇


Q6: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贈送「樣品及贈品」之規定,是否過於嚴苛 ?
A6:
1. 自民國86年起,行政院衛生署業規範業者「不得有針對銷售點的廣告、贈送樣品,或任何針對消費者,以達零售目的的促銷方式,如特別展示會、折扣券、優待券、廉價銷售及搭配銷售等。」等,至103年止,已實施長達17年。
2. 為考量部分「產婦抑或嬰兒有哺育母乳之困難」,故現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已大幅開放促銷範圍,特價、減價、折扣、分期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尚不受限制。
3. 未來,本署除推動母乳哺育政策外,亦將持續依據國人實際需求調整相關規定,以維護母嬰健康及消費權益。

Q7: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實體產品陳列處,是否得揭示價格 ?
A7: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故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實體產品陳列處,僅揭露產品價格 ,且未有促銷( 如: 特價、優惠價有促銷意涵) 之表示表徵,應尚非屬旨揭辦法之規範範疇。


Q8:「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是否得宣稱「高鈣、強化DHA、富含維生素及礦物質」等用語?
A8:「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故自不得宣稱高鈣、強化DHA、富含維生素及礦物質」等用語


Q9:「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贈送「樣品」,產婦應如何選擇適當之產品呢 ?
A9: 產婦抑或嬰兒有哺育母乳之困難,應由醫療院所醫事專業人員提供正確之資訊,並教導正確泡製與餵食方式,方對嬰兒有較多之保障。是以,醫療院所醫事人員根據母嬰之臨床情況供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非屬「促銷」行為,故不在該辦法管轄範疇。


Q10: 國民健康署「母乳哺育」相關諮詢管道
A10:
1. 提供全國「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0800-870-870 (諧音:抱緊您-抱緊您)」,以免付費電話諮詢服務及關懷網站(http://mammy.hpa.gov.tw/),即時且便利之母乳哺育諮詢管道及查詢系統,協助解決母乳哺育及嬰兒餵食等相關問題外,也提供孕產知識學習、孕程產檢管理、媽媽健康記錄等雲端孕產管理工具。
2. 透過全國176家認證通過之母嬰親善醫療院所,提供孕產婦母乳哺育衛教及與指導,名單可至國民健康署網站下載(http://www.hpa.gov.tw/BHPNet/Web/Index/Index.aspx)。
3. 製作「母乳哺育教戰手冊」、「衛教單張」予民眾,以教育民眾正確之母乳哺育觀念,可至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http://health99.hpa.gov.tw/default.aspx)」下載電子檔。
4. 可免費下載「母乳一指通」APP,其內容包括母嬰親善院所及哺集乳室地圖搜尋、母乳哺育步驟教學、寶寶成長日記及成長曲線等。另結合地方政府、運用社區互助之力量,鼓勵縣市加強社區志工媽媽支持團體訓練,加強教導母親哺乳技能。

來源: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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