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I S K P R O F I L E Aloe vera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第六條 申請註冊以蘆薈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註冊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人須提供省級以上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蘆薈品種鑒定報告。
(二)可作為保健食品原料的蘆薈品種為庫拉索蘆薈和好望角蘆薈。其他蘆薈品種應按有關規定,提供該品種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報告及相關的食用安全的文獻資料。
(三)蘆薈的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g以下(以原料幹品計)。以蘆薈凝膠為原料的除外。
(四)蘆薈原料應符合《食用蘆薈製品》(QB/T2489)的要求。
(五)不適宜人群須標明孕產婦、乳母及慢性腹瀉者。
(六)注意事項須注明食用本品後如出現明顯腹瀉者,請立即停止食用。

備份資料: R I S K P R O F I L E  Aloe v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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