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評:2014年12月之前相關案件新聞整理,請看下列連結整理:
連結:頂新再發聲明 強調其為依法進口食用等級原料油(2014/12/18)
頂新聲明指出,油品案件目前仍在進行司法審理程序,頂新集團籲請社會各界尊重司法獨立的基本價值,在未有最終判決前,仍應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不宜未審先判,以免干擾司法審理的獨立公正。頂新集團衷心期盼司法單位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秉公審理,詳細查明一切證據,還原事實真相,也還給當事人公道與清白。
頂新指出,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進口之未精製豬油原油(人體使用用途),皆是以食用等級程序辦理採購、公證和報關,並由衛福部食藥署抽驗後,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方可辦理入關提領的程序,也才可以運送至相關廠區。頂新製油依照國際採購慣例採購,且經過雙方國家的相關單位檢驗放行,若政府公權力核發的官方文件都無法採信,廠商企業未來將如何行事?
頂新聲明中指出,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進口之食用級未精製豬油原油,並於報關時繳納20%食用油關稅,經衛服部食藥署在港口檢驗,且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後才放行提貨。而「未精製豬油原油(非人體使用用途)」,亦即俗稱「飼料油」之關稅為4%,且無需輸入登記證。食用級豬油原油與飼料油之進口成本與處理程序完全不同。頂新集團若有以飼料油冒用食用油之意圖,何需以食用級原料油報關繳納更高的稅賦,並還需承擔檢驗檢查的風險?
頂新表示,頂新製油公司所使用的精製設備係自瑞典Alfa Laval公司原裝進口,所採行的精製程序也完全符合國際精製標準,其目的是為了增加油品的穩定性,延長貨品在架上的時間。外界誤將精製設備視為把飼料原油變食用油的工具,其實是對油品知識的不了解、也是以偏概全的指控。
頂新強調,頂新製油公司於市面上所有銷售產品皆經第三公正單位SGS、全國公證,及德國杜夫萊茵股份有限公司等檢驗,確認全部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才會上架銷售,行政院衛福部檢驗後亦證實無含鉛、汞、戴奧辛等。如果國際標準、政府和公正單位的檢驗都不能相信,又何需訂定標準,又該怎麼建立產業信任?外界或因不察而逕自謂以「黑心油」或「毒油」等聳動言詞,實則傷害台灣食品產業發展與消費者信心。
頂新表示,頂新集團所涉之油品事件,或因恰逢九合一選舉議題,而遭有心人士刻意誤導,造成社會大眾誤解。頂新集團籲請社會各界回歸理性,食安的歸食安、政治的歸政治、司法的歸司法,切莫損及台灣社會長久發展的基石,頂新集團也會深自檢討、專注本業,未來會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持續深耕台灣。
小編評:這一篇解釋了一些頂新的作為及其原因,不過我覺得洗不白了啦~QQ
連結:飼料油案 頂新避談訪廠細節(2015/01/21)
頂新飼料油案昨天首度開審理庭,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稱,檢方用脂肪酸和酸價來定義原料油的品質沒有太大意義;但檢方反駁說,頂新自己打臉,因其公司內部就是用酸價做為扣款的標準,為了建立國際化標準,也把脂肪酸列為品保標準,怎能說無意義。
至於大幸福內部多張熬豬油的噁照,陳茂嘉說,這是因為豬油膘含有水分,越南人習慣把炸豬油後的豬油粕當作零食吃,但他不敢吃,因為很油;他為大幸福公司辯護說,他到越南所看到家庭式熬油,環境條件都比越南一般餐廳與小吃店還要好很多,大幸福算OK。陳茂嘉並稱,魏只做政策指示,他若有問題才向董事長請示。
魏應充律師羅豐胤也說,大幸福只是沒有食品證照,但有製作食品的能力,況且頂新向其採買的是原料不是成品,原料經過精煉才上市,魏應充沒有理由再被羈押。不過,其聲請馬上被法官駁回。
連結:義美良心作證 頂新律師團圍攻(2015/03/11)
連結:不合法的油 再怎麼精煉也是錯(2015/03/11)
昨天庭上檢方開砲,直指頂新對於自己豬油的原料供應商也沒有信心,在其針對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投資報告文件中,指出大幸福的原料來自民間「千家萬戶」,也就是從家庭式熬油廠送到廠區,過程中豬隻沒有經過公開拍賣場,而越南是口蹄疫區,豬隻沒有檢疫措施,原料溯源大有問題。
接受傳訊的義美公司總經理室協理陳伯璋,就頂新對大幸福訪廠照片說明個人看法,他直言豬油顏色不對,如果此事發生在義美,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魏應充律師團面對義美公司代表,顯然有備而來並磨刀霍霍,律師余明賢先質疑,義美與頂新是競爭關係,以義美人當作專家證人恐不利頂新,建議合議庭取消陳伯璋擔任專家證人的資格,但被審判長駁回。
被告律師團接著又拿出預先準備好的「義美香酥蔥油餅」、「義美水煮香豬油」,質疑義美品管沒有根據CNS的標準。十三名律師輪番上陣,問題一個比一個辛辣,連「台灣是口蹄疫區,為什麼義美用台灣豬肉?」都說出口,一連串的問題幾乎令陳伯璋招架不住,頻頻以「公司品管部門才了解這問題」回答。
審判長吳永梁多次以「辯方律師已經離題」替陳伯璋解圍。蒞庭檢察官也表示,義美公司願意出面提供自家的品管規範,還要來接受同業聘請的律師一連串質疑,「這是苦差事啊」!今天重點是,國家的標準規範不夠完備,業者要做「自主管理」,被告律師對義美的品管質疑是「本末倒置」。
任何原料油只要經過精煉,就沒有安全問題?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用飼料油當原料本來就不合法了,再怎麼精煉、煉油,都改變不了原料是飼料油的事實,律師還硬要扯精煉,「根本讓問題失焦」。
小編評:真的,非食品用的原料油不管怎麼精煉都不對。
連結:頂新劣油案 孫璐西不信任越南檢驗報告(2015/03/17)
出庭擔任專家證人的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教授孫璐西認為大幸福越南廠的廠房環境衛生有問題,也不信任越南方面對大幸福廠的檢驗報告,她並強調,豬油、牛油分別在酸價與碘價的落差都太大,令人匪夷所思。
孫璐西指出,食用油脂和非食用油脂的差別在於,食用油脂一定要使用健康的屠體,不健康的屠體只能用來做為飼料用或工業用的油脂。食用油的原料來源很重要,而一般人看不出動物屠體的問題,因此在屠宰場也需要有獸醫進行檢驗;食品安全應從源頭做起,她甚至認為,原料管控比生產製造的管控還要重要。
檢方也出示頂新公司員工前往越南訪廠時的報告,詢問孫璐西訪廠報告內有關大幸福廠房的照片是否符合台灣相關法規的衛生標準,孫璐西看過照片後說,從照片上看到廠房內物品堆置,以及工人把動物屠體放置地面來看,她認為不符合衛生標準,也不信任越南方面對大幸福廠的檢驗報告。
連結:頂新採購副理曾打臉總經理 高層仍與大幸福合作(2015/05/19)
頂新劣油案下午再開審理庭,合議庭還原頂新與越南大幸福合作的決策過程,傳喚總經理室的採購副理林士安當證人,林士安當初以「大幸福油品不穩定」打臉他的上司陳茂嘉,合議庭好奇林士安為何有此結論,結果,林士安在庭上慘遭被告「圍剿」,前總經理常梅峯甚至斥喝林士安,不懂裝懂,為了向董事長報告,故意找話題。
合議庭今天下午首度傳喚頂新製油採購副理林士安,林士安在事件爆發前曾經在集團決策會議中,報告說「大幸福的油脂來自千家萬戶集貨而來,參差不齊,品質不穩定,若進行銷售總代理,無法為客戶提供品質擔保」。
林士安這句話原原本本被記載於4月2日召開的內部決策會議紀錄內。審判長吳永梁說:「你的上司陳茂嘉,才剛去越南大幸福考驗,你就做出這份報告,這等於跟他打臉,你要做這份報告,難道沒跟他討論嗎?」
林士安表示,沒有,他強調,自己是以電話跟楊振益了解進貨的細節。審判長再追問,這樣的報告出來,陳茂嘉都沒意見嗎?林士安再次表示,沒有,他補充說,可能當時陳茂嘉太忙了,以致沒有表達意見。
但被告席上的常梅峯對林士安的證詞大為不滿,認為林士安為了要在董事長面前報告「言之有物」,故意找話題,自作聰明「不懂裝懂」,用「千家萬戶」來凸顯問題的嚴重性,太超過了。
魏應充律師團表示,林士安的報告可能抄襲味全中央研究所副理王祖善的報告,王祖善當初陪同陳茂嘉到越南考察,考察報告也出現類似的字眼,這沒什麼好奇怪。
連結:頂新油案 法官再次確認並非地溝油、回收油與餿水油(2015/05/27)
頂新越南油案於彰化地方法院再度開庭,頂新製油屏東廠廠長曾啟明以證人身分出庭,他嚴正說明,廠內食用油和飼料用油無論儲存或精煉,皆分開處理、不會混用,依照道德良心,也不可能將飼料用油供人食用。
日前,彰化地院合議庭曾應辯方律師聲請,親自前往頂新屏東油廠進行採樣,取得自越南大幸福進口之豬油原油送交檢驗。曾啟明也強調,當日陪同採樣,採樣所得的油品外觀呈黃色液態、可透視,且有豬油香;一般回收油外觀為黑色、不可透視,味道更是混雜,可知從越南進口的豬油並非回收油。且自越南進口的豬油,雖以食用名義採購,入廠時還會再次檢驗,如果不合格,也會嚴格把關、打入工業用。
事實上,本案經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後,審判長吳永梁已將全案定調,指出「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後,加以精煉後,以食用油販售』的行為」,並強調頂新油案沒有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等廢棄油脂相關情節、事證,合議庭不會隨之起舞;媒體應本於事實、良知公正報導,法官亦會根據法律原則,憑藉既有證據做出判決。
小編評:鄉民們,是不是該用新台幣讓他們下架呢?!
連結:頂新劣油案 越南查廠證據引爭論(2015/06/16)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頂新劣油案,檢方提出到越南大幸福公司查廠證據指出,大幸福的油不只是飼料油,甚至用來做磚塊;律師團認為證據無效力。
檢方在審理庭表示,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妻子呂氏幸的姊姊說,大幸福所生產的油,除了用來當飼料用油,還用來加入磚塊、磁磚的製程。
檢方表示,呂氏幸的姊姊也喊冤,「他們也是受害者」,因為大幸福公司購油不是以供人「食用」為標準,而是以用作飼料油為標準,因為他們生產的油,本來就不是要給人吃的。
辯方律師團則質疑,檢察官在越南的辦案身分、適法性、當事人是否知道證述權利、是否有可能未在充分了解權利下被訊問等,律師團認為檢方的錄影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沒有效力。
連結:頂新案續審 台糖證人:越南屠宰環境差(2015/07/07)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今天續審頂新案,檢辯持續攻防,上午越南大幸福公司董事長楊振益要求傳喚台糖在越南投資的台越、越福公司總經理胡大光作證,協助釐清當地養豬情況和防疫過程。胡大光說,4月間檢方跨海辦案時,碰巧就是同班機赴越,並稱越南屠宰環境很差,一定不符台灣衛生標準。
胡大光說,台糖在當地養豬數萬頭,要採購豬隻飼料用油,也曾向大幸福公司採購,採購前收集有意出售油品的公司樣本,再查看外觀顏色,但後來發現顏色差異大,因此會驗酸價,印象中大幸福公司的酸價都是正常,大幸福公司也曾說出售的油以魚油為主,有時候會用豬油。
對於當地病死豬管控、養殖規範等問題,本身是獸醫的胡大光說,台糖在越南有養豬畜牧場,越南官方的獸醫官只會在豬隻出售時,先到養殖場稍微看一下豬隻外觀, 即給予合格證明,購豬者自行載走赴屠宰場,而屠宰場則有檢疫官再稍微看一下外觀就送屠宰,不像台灣還會挑出嚴格品質不符品質屠體。
胡大光說,越南有執照的大型養豬場多屬外資,小型或個人養豬場是否有執照就不清楚。他認為越南屠宰環境落伍,絕對不符台灣食品衛生標準,但也指出越南政府法律規定,病死豬都要焚化銷毀,不能流入市面,因此台糖廠內就設有兩座焚化爐。
胡大光說,越南跨省的豬隻運送,豬車才會貼上封條,國道上也有檢疫站要查驗封條,以一般肉商向台糖採購豬隻而言,台糖也不會給予檢疫證明,至於官方平日定期查驗,主要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重點為主,事先會通知。胡大光並痛陳越南的紅包文化,只要官員到場,給紅包打發是很稀鬆平常的事,但對於是否要給獸醫官紅包,未正面回答。
對於檢察官呈報證據並無4月21日當晚赴屠宰場資料,審判長吳永梁認為,此部分是檢方控訴被告油源有問題的主要事證,竟未補充,提醒檢方立場偏頗、有失公正性。檢察官莊佳瑋則說,當晚主要是了解屠宰場作業流程,並未錄影、錄音,也未想從就此詰問被告,導致被告和庭上誤會,感到遺憾和難過。
辯方則認為,今天證人胡大光所說,國營的台糖事業在越南都向大幸福公司買油,且從未退貨,間接證實大幸福公司油品品質,且越南防疫也有一套標準,封條防止被掉包,且市場上銷售的肉品基本上也不會有問題,但這些與本案案情關聯性不大,質疑檢方只是要營造越南很落後的感覺。
辯方認為,就算越南的防疫、衛生條件品質落後,但台灣並無法令規不能進口,且所謂的紅包文化,證人也只是說在環境、交通等面向有看過,也無法就此影射大幸福公司有行賄越南檢驗公司vina control,況且vina control是民營公司,對於今天諸多證詞及檢方控訴與案情關聯性,大打問號。
小編OS:倒數第二段很奇怪,"國營的台糖事業在越南都向大幸福公司買油,且從未退貨,間接證實大幸福公司油品品質",可是前面胡大光說台糖是要採購"豬隻飼料用油"啊,飼料油可以等同人吃的油?
連結:頂新案開庭 台糖越南廠總經理:越南源頭絕無病死豬(2015/07/07)
頂新油案台糖公司越南廠總經理胡大光出庭擔任證人,說明越南養豬業的管理及檢驗程序,澄清並沒有病死豬流入市面的問題。
胡大光表示,民國100年至越南分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台糖越南廠所飼養豬隻共約5,200頭,在當地是數一數二的規模。他說明,越南政府對養豬業的管理及檢驗相當嚴格,對於豬隻健康或飼料安全性都會不定期到廠檢驗。病死豬都必須焚毀,不可能流入市面,他也從未聽過當地會有收購病死豬另作他用的情形。
胡大光指出,越南養豬場販售出去的健康豬,在開立檢疫單送上豬車後,會上封條,以確保送至屠宰廠的豬隻未被調換為病豬。越南屠宰場亦有獸醫官把關,在屠宰之前,豬隻都必須經過獸醫檢查,確認健康無虞後才會核准屠宰。胡大光更表示,大幸福是越南當地規模大且有信譽的公司,銷售油品的品質好、很穩定。
胡大光還表示,彰檢曾在今年四月間聯繫台糖畜殖部說想了解越南情形,公司便提供他的手機給檢方,雙方更「恰巧」於4月21日同班飛機前往越南,在桃園機場和越南都有談話,甚至當日晚上7點還相約一起去屠宰場。
小編評:開同一個庭,不同媒體寫出來的報導差超多的…
連結:頂新案檢方調查光碟 越南市場買賣豬肉環境與台灣無異(2015/07/14)
頂新油案今日當庭勘驗檢方四月至越南當地的調查影像光碟,上午檢辯攻防重點在越南菜市場的實際拍攝畫面,發現越南市場與辯方提出的台北環南市場環境沒有太大差異、銷售模式也一樣,豬肉攤上的肉也有檢疫標章,不像檢察官所說越南豬肉品質不佳的情形。
上午勘驗錄影畫面時,僅見檢察官拍攝許多越南市場的豬肉攤,因畫面非持續性錄影、分為19段,時間長度也很短,甚至有幾段僅十幾秒。辯方幾次要求暫停並仔細檢視,此舉遭檢察官大聲抗議「有需要浪費時間嗎?」,反遭辯方糾正「實際畫面跟檢察官呈報的不一樣」,不僅豬肉上有標章,檢察官卻未追問、也未記載在筆錄上,反要辯方逐一確認。
輪到檢方表示意見時,檢察官竟拿出一鍋早上七點買的豬肉、說要放到下午讓大家聞看看有多臭,更要送給審判長回去炸豬油。此舉脫稿演出讓合議庭啼笑皆非,更讓辯方律師抗議檢察官為何不讓證據證明,只用放話來試圖影響輿論,而且有哪個豬肉商會刻意讓肉腐敗後才賣?又有什麼人會笨到買不新鮮的豬肉?這樣「不符社會經驗的推定」更顯示檢察官的立場偏頗,甚至拿與起訴內容毫無關係的菜市場光碟、以及拿台灣豬肉放在法庭內,簡直是作秀。
小編評:頂新案真的可以讓人學很多。
連結:頂新油案證據清單出爐 進口油品均以食用名義報關進口(2015/07/22)
頂新油案開庭有新進度!因調查證據及證物眾多,合議庭採證據清單一一提示,讓檢辯雙方確認有無缺漏,但最引人矚目的是,關務署提供的文件顯示,頂新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油,均經食藥署檢驗合格,也依食用油名義報關並繳交20%關稅。
根據國內規定,以食用名義申請報關,要繳交20%的食用用途關稅,還要經食藥署抽驗核發合法輸入許可證,進口後儲存的油槽也需一一陳報,製成食品的後續流程會經主管機關追蹤。此規定也成為頂新律師團抗辯的重點,強調所有行為均謹守源頭管理規範並遵照進口法規。
另外,大幸福公司表示,提供頂新的油品均由越南官方認可的Vinacontrol檢驗公司檢驗,且經過重金屬汙染及食品添加物等五項檢驗標準通過,符合fit for human use(符合人體食用)的標準,且檢察官調查也證實該公司資訊。頂新律師表示,油品在出口及進口程序中都經過官方與第三方單位的檢驗把關。
證據清單還包括,越南官方證明油品源頭為具備獸醫檢疫證明的健康豬隻報告、頂新檢具的油品入廠檢驗及定期評估、改善報告。
小編評:超羅生門的,感覺資料都很片段,光看新聞串不起來阿。
連結:頂新油逆轉? 屏東油廠驗出非回收、餿水油(2015/07/28)
連結:頂新:法院重驗 確認非回收油劣質油(2015/07/28)
頂新黑心油檢驗報告出爐,魏應充笑了。因為驗出的油品,不是回收油和餿水油、也不是地溝油,不過食藥署認為,源頭大幸福油廠油品還是個問號,尊重司法調查,但也持保留度。
楊振益的律師團,今年一月公開越南大幸福油廠影片自清,其實合議庭這次調查發現該公司進口豬油以食用油名義報關,經食藥屬檢驗合格才進口,加上從屏東油廠的檢驗報告中指出丙烯醯胺未檢出,表示油槽內豬油,不是高溫油炸後的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沒有檢出,證明不是發霉污染的餿水油,油脂本質的碘價落在55到72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推論油脂本質是豬油沒遭混油,不過怎麼跟檢方當初提出的報告不同,原來跟抽驗方式有關。
雖然屏東廠油品過關,不過食藥署認為源頭大幸福油廠還是個問號頂新屏東油廠遭到查封不再生產,律師團認為檢方倉促起訴,原因是容量200公秉的油槽,必須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中下分層抽樣混和取樣才具代表性,但檢方抽驗時只加熱24小時,並指取下方油閥數值不正確,而屏東衛生局事後依照正確方式取樣,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數據跟新鮮豬油相當因此合議庭認定油品可做食用用途,官司還沒落幕,檢方報告食藥署仍持保留態度。
於5月中重新對頂新製油屏東廠油槽採樣的檢驗報告書,所有檢驗數值皆排除了回收油、地溝油、餿水油、廢棄油等劣質油的可能,確認相關原料油可做食用用途。
其中,代表「油炸用食用油品質」重要指標的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廠商自主管理原則不得超過25%,食工所的這份檢驗報告,所有十份樣本總極性化合物含量的數據均分佈在6.90至8.21%之間,並無彰檢當初指控總極性數值大於40%的情事,相關數據也直接說明頂新製油從越南進口油品並非回收油或其它劣質油。
連結:頂新黑心油檢驗過關 魏應充笑了、網友怒了(2015/07/29)
頂新油案昨日(7月28日)再開庭,除進行供述證據確認程序外,合議庭5月至頂新屏東廠抽驗油槽的報告也出爐,指標皆合格,但PTT網友今日(29日)踢爆頂新餿水油、地溝油事件是去年2014年10月爆發的,拿今年2015年5月到廠抽檢報告,來證明去年2014年10月的油沒問題是怎樣?魏應充是在笑台灣人民真好騙嗎?
小編OS:採檢大有問題,可是這樣的說法現在民眾看得進去聽得進去嗎?
連結:魏應充下場如何?頂新黑心油案下午5點宣判(2015/11/27)
該案一審在8月13日結辯,魏應充堅稱自己無罪,法界不少人認為此案極有可能輕判,有律師認為,諸多被告和頂新員工已為魏應充築起「防火牆」,檢方要證明魏應充有犯意,難度頗高,其次,頂新與大統黑心油案不同,其油品都經過精煉程序,合乎CNS標準,人體可以食用。
但法界也有不少人認為魏應充可能被重判,一名不願具名的陳姓執業律師說,大幸福是一間專收「飼料油」的公司,出口到台灣就變成「可食用」,其間大有問題,而總經理陳茂嘉曾向魏董建議「不繼續採購大幸福原料油」,但魏董卻裁示與頂新結為伙伴關係,理由竟是「大幸福擁有獨特的收油方式和地方關係」,沒有魏董的授意,下屬怎敢與專收飼料油的小公司合作。
小編評:好像樂透開獎,有點刺激感啊!!!
連結:頂新餿油案一審宣判 魏應充等6被告全無罪(2015/11/27)
全案歷經1年審訊,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處魏應充等6名被告全部無罪!
頂新飼料油案去年10月席捲全國21天,檢方同月底火速偵結起訴,同案其他七人,也被求處重刑。被告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峯(59歲)被求處25年,頂新製油代理董事長陳茂嘉(43歲)、販售問題原料油的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56歲)各求處18年,屏東廠長曾啟明(54歲)、品管組長蔡俊勇(34歲)、專員江淑端(52歲)各求處適當之刑。並建請沒收頂新不法利益4億4千多萬元。全案歷經1年審訊,今天下午5點,彰化地院合議庭宣布一審判決,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等6人無罪,江淑端另案宣判。
魏應充矢口否認,強調公司事業體龐大,組織分層管理,否認知情,被羈押104天後最終以3億天價獲釋。檢方則認為此說法是頂新集團替魏應充設下的防火牆,交叉比對文件及會議資料,認定魏應充明知大幸福油源有問題,仍裁示下屬繼續採購,甚至指示團隊評估與對方成為戰略夥伴的可行性,犯後無悔意、把責任推給下屬。
今天彰化地院宣判,發起到場旁聽的民眾人之一林致諺痛批,頂新案對大家健康、國家聲譽影響極大,但時間久了大家都逐漸忘記,因此去年7月起陸續在台南、高雄等大賣場舉牌提醒民眾抵制,不論魏應充判刑判度如何,都會持續「滅頂」行動到底。
連結:頂新獲判無罪(2015/11/28)
根據判決主文顯示,檢察官無法證明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有其證據,不僅越南豬隻皆經檢疫、為健康無病豬隻,原料油檢驗合格,精煉後販售之成品油亦符合法規規定,皆無法證明頂新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檢察官所提出油品重金屬超標的檢驗結果,因抽樣方法不符標準,無法證明豬油品質不佳。合議庭五月重新以標準方法抽驗的報告更顯示,頂新越南豬油並非檢方質疑之回收油或餿水油。
反觀全案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不斷地把越南豬油是否可食用的舉證責任推給頂新和大幸福,並說「不是我們檢察官找麻煩,是衛福部去追查」。對此,辯方律師說明,連最簡單的施用毒品案、為了等尿檢報告都要半個月才能偵結。頂新這麼大且複雜專業的案件,卻只用三個禮拜就起訴,而直到審理的最後一刻,卻還把舉證責任推給被告,甚至直到當庭再提補充理由書及聲請證據調查,讓辯方律師感嘆:「食安英雄可以在不顧人權、不顧證據,憑著站在與人民的一邊就起訴嗎?」
「大膽假設、沒有求證」是辯方律師在本案辯結時對彰檢下的註解,對照如今的一審無罪判決,更顯示檢察官始終未善盡舉證責任,去越南調查也不追查屠宰場,到頂新屏東廠抽驗也用錯誤方式取樣。既無法證明豬油源頭有問題、也無法證明豬油品質有問題,如何以此認定頂新油不可供人食用、又起訴求處重刑?如此草率的辦案方式,令人遺憾。
連結:檢察官亂指頂新越南油黑心 食藥署切割撇責任(2015/11/28)
檢察官提出的酸價數值代表酸敗程度,經專業鑑定人解釋後,確認是檢察官誤以為油脂的酸價就是「酸敗程度」,但油品的酸價無法代表食品的安全,且衛福部食藥署並未對油脂的原料品有任何規範。
至於回收油的指標「總極性化合物」,法官經正確抽樣程序複驗後,除可去除的含鉛量略微超標外並無問題,且抽驗的油槽經過封存,從去年十月事件爆發到現在並無不同,首次檢驗結果超標,是檢察官不知正確的抽樣方法,而只以快篩法檢驗造成結果的偏差。
檢察官另指控頂新以精煉的方式掩飾油品的劣質,但原來也是誤會一場,精煉油品本來就是為了使油品穩定、去除有害物質,是食品工業必要的一環,而非頂新專為了改變劣油品質所做的手法。
檢察官也稱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可能來自病死豬,但根據證人指稱,無論飼料油或食用油,都不可使用病死豬作為來源,越南的屠宰場對於病死豬或死豬都會予以焚化銷毀,且豬隻皆定期接受傳染病檢驗與飼料檢驗。
頂新越南油案在去年十月爆發後,檢察官在三週內快速起訴,高效率被譽為「食安英雄」,但因偵查程序中證據並未蒐集齊全,檢察官在開庭審理後仍須前往越南進行蒐證,不料在越南取得的證據卻相當薄弱,無法為檢察官的立論加分,且在酸價、總極性化合物等油品品質方面,檢察官皆無法提出確切而有力的證據,因而遭到法院判決無罪。審理過程中,更發現檢察官以登載錯誤的筆錄起訴魏應充「有指示」油品採購,在法院勘驗錄影帶後才發現共同被告常梅峰當時說的是「沒有指示」。
食藥署則表示,將盡力蒐集證據,全力配合上訴。業界卻認為,食藥署在油品事件爆發前,對原料油缺乏管制規範,僅以進口名義區別飼料油與食用油,事件爆發後,食藥署未免受到輿論撻伐,未清楚向民眾解釋現行法規,也在油品品質尚未確認前即公開譴責業者自主管理不佳、進行預防性下架,更在民眾對精煉程序感到恐慌時,未出面說明油品精煉乃正常製油程序,對全體油品製造業造成傷害,更讓民眾產生「到底還有什麼能吃」的疑惑,有事前疏於管理、事後撇清責任之嫌。
小編評:啊啊啊喔喔喔喔,一審無罪,大驚嚇,這下民間要暴動啦!!!
連結:開第一槍!台大校長:校園無限期抵制頂新食品(2015/12/01)
台灣大學去年10月起在校內不販售頂新集團產品,台大學生會昨天拜會校長楊泮池,並發聲明要求學校持續停售;另外,台大校方及學生會並呼籲其他學校及學生會一起加入停售、無限期抵制。楊泮池今天抨擊,頂新案將使台灣變黑心食品天堂,楊泮池說,他不是學法律的,他不懂為何原料有問題,透過科學方法就變成沒有問題?有害的東西,透過科學方法就變成沒有害?他說此舉將讓台灣變成全世界的笑話,告訴別人「台灣的黑心食品沒有罪」。
台大主任祕書林達德說,總務處將通令相關單位,在校區、附設醫院、山地農場、實驗林等單位的商店持續禁售頂新產品;但若是向外招攬設置的便利商店,林達德說以去年的經驗,多半都會配合,若有因合約關係一時之間無法停售,學生應該也會抵制。
小編評:滅頂力量要在起來了嗎?!
連結:頂新惡意解雇實習生?台大主秘出面澄清(2015/12/03)
針對台灣大學化學系助理教授徐丞志2日在臉書透露,指頂新報復性將台大生裁員一事,台大主秘林達德3日晚間表示,因去年食安問題爆發後,台大食科所解除與頂新獎學金合約,因此實習的義務也隨之不存在,澄清並非頂新方面惡意解雇。徐丞志3日也已將該篇貼文撤掉。
小編評:案外案~
連結:頂新劣油案判無罪 重要爭點懶人包(2015/12/03)
1、大幸福公司油品來源有無疑慮?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彰化地院認為,油品必須符合有害人體健康之虞才構成犯罪要件,而檢方未能舉證油品來源是否來自於病死豬,犯罪證據未能達成,因此法官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頂新無罪。
彰化地檢署說法:檢方認為,豬隻來源來自千家萬戶的個體熬油戶,越南屠宰場無檢疫人員,因此認定油品來源有疑慮。
孫璐西觀點:孫璐西指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從食安角度來說,應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而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根據孫璐西出庭作證所聞,越南大幸福公司表示,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且越南為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因此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另外,台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相當嚴格,甚至規定什麼部分才可以用來榨油;而越南根本沒有相關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像是台灣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法官認為,原油經精煉後成品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即可提供食用。
彰化地檢署說法:據彰化地檢署所提供新聞稿指出,我國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非辯方(頂新)鑑定人所言,僅管製成品、不問原料,認為辯方鑑定人所言不足採信。
此爭議在於,頂新主張「科學萬能論」,即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均可不顧。而檢方主張「來源單純論」,即食品檢驗的目的在於篩檢出應予廢棄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讓業者去除該項物質以滿足檢驗,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均可供食用,如此一來食品檢驗制度將失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形同虛設。
對於一審判決法官採取前者之見解,檢方感到不以為然,認為辯方主張對於食安法規明顯錯誤解釋。
孫璐西觀點:孫璐西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項就是「變質或腐敗」。因此,即使食用油經過精煉符合標準,仍不合法。
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若食品原料產生變質,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也就是說,法官對本案主張「油經過精煉後若符合標準即可食用」,這是錯誤的觀點。
再者,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是假設原料在來源正常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檢驗標準。因此,即使原料檢驗合格,「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因此,關鍵在於原料必須要先符合標準,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規範。
「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孫璐西表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後的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安法》之規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的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
3.法院、檢方、食藥署三方對油品檢驗產生爭議
彰化地方法院說法:彰化地院認為,檢方當時以快篩法確認總極性化合物超標,遭法院認為與政府公告的檢驗方法不同,不符規定,且經法院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後,發現並未超標,因此不採用檢方說法。另外,法院認定檢方所指本案油品之酸價、重金屬、脂肪酸組成等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妨害衛生,因此難認定被告犯行。
法院指出,油脂酸價僅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與衛生安全標準無關,認定檢方藉檢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酸價,估計油品「酸敗」程度,是誤會一場。雖食品工業研究所驗出油品含有部分銅、鉛等重金屬含量,但認為重金屬可透過精煉程序去除,成品階段未必含有重金屬,且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終端販賣產品之衛生標準,因此不違法。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食藥署反駁,已確認檢方的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該篩檢技術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且食藥署事後還以公告方法檢驗一遍,結果仍為超標39.7%,與原本的40%差異不大。
彰化地檢署說法:彰化地檢表示,針對檢驗結果,油品檢驗並非只逕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檢方也質疑,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但檢方認為食品工業研究所的檢驗方法過於草率。
4.頂新偽造內容不實之油品檢驗報告進口油品?
彰化地檢署說法:檢方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外銷油類僅作為飼料用,而不用於食品,認定頂新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飼料油。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法:食藥署承認原料油缺乏管制規範,僅以進口關稅來區別飼料用油與食用油。
楊律師觀點:頂新是否有以食用油名義報關購買「飼料油」,並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楊律師認為,技術上可行,但沒有這麼笨的商人,因為「原料油」更便宜,且更純更容易精煉,不可能買較貴較不純的「飼料油」,所以唯利是圖的商人和誠信的商人都會做一樣的事,就是只買最便宜最純的「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因此頂新以「食用油」的名義報關純屬新聞誤會,比較精確的說法應是,頂新想用「這未來要作成食用油」的名義報關。
他指出,報關只有2種選擇,若「未來要作成飼料油」只要繳4%或6%關稅,而且未來只能加工成「飼料油」;反之,若「未來要作成食用油」要繳20%關稅,未來才可以精煉成「食用油」,頂新依循合法程序才選擇後者,但報關實務上都是用食用油的名義記載及課稅,因此法院的判決理由就不再著墨於此,因為檢察官及法官很早就發現這個誤會了。
楊律師更舉例,「換成義美或統一,若想要從外國進口『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要以何種名義來報關?」這是進口原料油的唯一合法方法,沒有其他合法方法了。
小編評:大家看看這個案子的爭點整理吧~
連結:有關頂新案中,輿論對本署鑑定人證詞有偏頗的部分,是真的嗎? (2015/12/01,TFDA公告)
有關網路11月30日即時報導刊載「頂新案隔空交火 彰檢控:4名鑑定人有3名為頂新推薦」,其中輿論指出本署鑑定人證詞有偏頗部分,「酸價在衛生上並不具特別意義,只能做為油脂品質或新鮮度認定的指標」,本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署鑑定人於庭上陳述,食安法已規定食品原料應能溯源,且食品是否符合規定,並非僅從最終成品之檢驗是否符合規定來判斷,仍應從原料來源、製程到成品,全程管控符合規定始可。因此,只要是來路不明的原料都是食安法所規範禁止的,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此外,對於酸價的說法,首先要先確認油脂原料來源符合食安法之規範,如原料已不合法,就算酸價再低,依法都不可供作食用油脂。
(二)上開報導,未就食品應從原料來源合法性,始有後續加工精煉程序,僅片面就酸價及油脂精煉後支成品符合規定進行評論,忽略食品原料源頭合法之重要性,實有偏頗,特此說明,以正視聽。
連結:頂新無罪 真正烏龍的真相其實是(2015/12/02)
要釐清此案案情,必須先清楚一個前提事實:「頂新進口的是檢驗合格的豬油原料油,為了加工成為食用油,所以依法繳交20%食用級關稅從越南進口,再精煉加工成為市面流通之合格油品」。因為頂新過程一切合法、成品也合格,檢察官也並未能充分舉證起訴的越南源頭有問題,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無罪。所以,這個無罪判決並不烏龍,烏龍的是一開始對於油品製程的認定不清楚所致。
為了釐清豬油來源是否可能是病死豬,審理時也有一份越南工商部發給台灣衛福部的函文指出,頂新製油的越南上游大幸福公司,其豬油的豬隻來源都有獸醫檢疫合格證明。也曾有台糖公司越南廠總經理胡大光出庭擔任證人,說明越南政府對養豬業的管理及檢驗相當嚴格,對於豬隻健康或飼料安全性都會不定期到廠檢驗。病死豬都必須焚毀,不可能流入市面,他也從未聽過當地會有收購病死豬另作他用的情形。
從法院提示的證據清單顯示,對於大幸福提供給頂新的豬油原油,全都經過越南官方認可的Vinacontrol檢驗公司檢驗,通過重金屬汙染及食品添加物等五項檢驗標準,符合fit for human use(符合人體食用)的標準,檢察官到越南調查時也表示認同該檢驗公司的公信力。頂新每批油品以食品等級名義報關進口的資料也呈現在法庭證據之中,每批進口油品都有繳納20%食用級關稅的收據,以及食藥署頒發的合法輸入許可證。
由以上種種證據顯示,頂新無罪的真相,不是有通天本領打通關,而是在一開始被誤會之下所演變而成的烏龍案件。至於這烏龍到底怎麼發生的,大概只有食藥署才能給出答案。
連結:食安專業律師談頂新案判決(2015/12/03)
首先,請建立一個重要的基本觀念:最終成品是否符合衛生標準,與是否成立食品攙偽或假冒罪,並沒有必然關連。
只要有攙偽或假冒行為,就構成犯罪,至於所摻入或冒用的東西是否對人體有害、被告是否出於過失,都只是加重或減輕其處罰的問題而已。
因此,在法律適用的思考邏輯上,應該要先審究:「有無攙偽或假冒行為」?若有,則至少已構成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之後才應接著問:「是否致危害人體健康」?(食安法第49條第2項之罪?)以及「究竟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食安法第49條第3項)
所以,本案的癥結還是在於:頂新使用飼料油或其他非法原料的證據(如果有的話)是否充分?
可惜的是,檢方似乎是因為所提出攙偽假冒的直接證據未被法院採信,才轉而希望能夠透過半成品或產品端的檢驗,來反推原料有違法的問題,甚至進而質疑越南屠宰場管制不足,讓病死豬「可能」進入頂新的原料。實際上,成品或半成品的檢驗結果如何,與食品攙偽或假冒罪的成立之間,本來就不存有必然的關聯,而對於越南屠宰場疏於管理的指控,如果沒有具體的事證,亦難免流於臆測之嫌。
如果法院認定檢方欠缺足夠證明被告確實有攙偽假冒行為的證據,則無罪判決的結果,自然也就不那麽讓人意外了。
小編評:丞相,風向變了~
連結:頂新油檢驗有問題?食藥署駁:複驗仍超標(2015/12/03)
針對頂新案宣判無罪一事,因為法院認為,檢方當時以快篩法確認總極性化合物超標,不符規定,因此不採用。不過,食藥署反駁指出,該快篩法早已採行在案,且食藥署事後還以公告方法檢驗一遍,結果仍為39.7%,與原本的40%差異不大。
食藥署指出,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後的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則應符合《食安法》之規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的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
至於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採快篩檢驗方法,遭法院認為與政府公告的檢驗方法不同,且經法院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後,發現並未超標;食藥署則反駁,經過評估,確認該快篩方法與公告之「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且該篩檢技術已於食藥署2011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採行在案。
食藥署也強調,針對彰化縣衛生局於2014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爭議油品快篩結果為40%,另再以公告方法檢驗確認結果為39.7%,兩者並無明顯差異。
針對檢驗結果,彰化地檢署也說,油品檢驗並非只逕以快篩法認定,實際上,仍有經食藥署複驗確認。檢方也質疑,食品工業研究所朱燕華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並未經食藥署認證,彰化地院卻以此未經認證的檢驗報告推翻食藥署的正式檢驗報告,「試問,究竟是誰的檢驗方法草率?」
連結:食藥署經評估可行始採快篩檢驗方法(2015/12/04食藥署公告)
針對外界質疑,因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含量採快篩檢驗方法,而遭彰化地方法院認有疑義,食藥署提出說明,該快篩方法是經過方法評估,確認與公告方法「食用油脂中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方法」相當,故該篩檢技術前於本署100年12月發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已採行在案。針對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爭議油品快篩結果為> 40%,食藥署亦另以公告方法進行檢測,檢驗結果為39.7%,其結果並無明顯差異。
小編評:喔喔喔,難得有被認可的快篩方法。
連結:檢方紅線畫在原料 法官畫在食品(2015/12/07)
全案癥結在「分流管理」未明文入法,才會出現檢察官和法官對食安認知有落差,食安法漏洞應盡速修補。
彰檢把食安那條紅線畫到「原料端」;捍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即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變質或腐敗」,不得製造、加工及販賣。所以,力主大幸福公司是飼料工廠,加上採樣檢驗報告證實頂新進口的豬油油脂酸超過標準,已屬變質或腐敗,認定頂新違法。
一審合議庭法官把紅線畫在「食品端」,脫酸、脫臭、脫色的三步驟,是生產食用油必要製程,酸價高低不是重點,精煉製程可解決,食品是否合格最重要。
連結:檢方提上訴 頂新:黑心油不存在(2015/12/10)
針對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豬脂原料油一案,彰化地檢署檢察10日提起上訴,對此,頂新製油表達尊重,但也重申,頂新是以食用級規格進行豬油等採購、報關、受檢與繳稅,在彰化地方法院嚴謹的審理過程,認定沒有證據證明越南原料油不是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黑心油」在該案不存在。
頂新製油強調,該公司以食用級規格進行採購、檢驗與進口報關,並繳交20%的食用油關稅,在港邊等待政府抽驗,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始入關,合法依規採購,並且如實申報。
連結:油案未配合稽查 頂新判罰9百萬(2015/12/28)
頂新劣油案刑事部分一審判頂新無罪,但彰化縣衛生局認為頂新不配合稽查裁罰九百萬元,頂新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頂新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認定,頂新面對稽查只被動配合,提供局部資料,嚴重耗費行政資源,造成社會心理恐慌,已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避」行為,衛生單位依法裁罰有據。
判決指出,衛福部食藥署去年十月九日通知彰化縣衛生局,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以食用油名義進口的牛、豬油和椰子油,在越南只供飼料用,不應使用在食品。
衛生局隔日到頂新稽查,要求提供這三種油的販賣資料,頂新卻漏列部分商家,同月廿四日彰縣衛生局接獲南市衛生局通報,台灣三菱公司也是頂新客戶,衛生局再度稽查,頂新才承認曾賣牛油給三菱。食藥署後來又通知彰縣衛生局,頂新椰子油販賣對象還有道揚公司,衛生局再問頂新,頂新在十月廿八日,才再提供道揚等十九家販賣對象給衛生局。
衛生局認為頂新未在期限內提供完整資料,規避追查問題豬油、牛油和椰子油流向,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處最高罰鍰三百萬,合計九百萬元。
頂新提訟指出,衛生局要求的資料繁多,頂新要從一萬多筆出貨單中逐一核對並影印,當時已要求員工加班整理,仍無法在衛生局要求的限期前提供完整資料,衛生局是強人所難;且單一稽查處分,分別以最高罰鍰裁罰三次,違反比例原則。
小編評:恩…
連結:頂新案涉滅證判刑 她成唯一有罪被告(2015/12/29)
備受社會大眾關切的頂新劣油案,遭檢方依滅證罪起訴的頂新公司員工江淑端,今天遭彰化地方法院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成為頂新案中唯一有罪的被告。
彰化地檢署在偵辦頂新案前往頂新製油公司搜索時,發現頂新製油公司員工江淑端將相關文件資料搬到自己的轎車上藏起來,檢方將江淑端依滅證罪起訴,而江淑端在法院審理此案時辯稱,她是應主管要求將資料搬到車上,且公司為了應付衛生單位稽查,需要製作很多資料。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江淑端在此之前都沒有加班的紀錄,而且江淑端事後也自己承認回到家後也沒有整理資料,且主管並沒有指示要搬什麼資料到車上,但江淑端卻只選擇陳茂嘉前往越南出差的資料搬到車上,隔天在辦公室比較安全的狀況下,沒把資料拿回辦公室,還繼續放在車上。
地院法官指出,被告所為犯行固然可議,實因任職於頂新公司聽命行事,且檢視全案證據資料,檢方求刑尚有過苛之虞,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至於命令江淑端搬運文件的2名主管,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
小編評:這個滅證案是整個頂新案我最想不透的事情…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解釋…
連結:頂新律師批檢上訴無理由 舉實照證明非噁油(2016/01/26)
連結:頂新劣油案二審 魏應充出庭應訊(2016/01/26)
頂新越南油案經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後,二審於今(26)日在台中高分院首次開庭審理,除頂新員工在現場聲援外,前董座魏應充也罕見停下來和媒體談話,稱「社會大眾對這件事情有很多誤解」,並表示家人一直都吃自家油品,頂新辯護律師也提出頂新屏東廠實際油品照片,表示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皆為清澈透明狀,非媒體誤植的噁心黑油。
頂新辯護律師說明,頂新製油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油原料油,皆依法以食用油名義進口,繳交20%食用級關稅、並經食藥署抽驗合格才入關,經過嚴格品管與精煉程序,製造出符合國際標準的豬油成品,無任何違法情事。且彰化地檢的上訴理由書中仍無法提出任何證明頂新原料油有不可供人食用的事證,認為ㄧ審判決已做出正確認定。
對於一審不採信檢方在越南取證的證據及食安法規範等,台中高分檢昨一口氣提出彰檢在越南取證的證據,是我國與越南間「實質刑事司法互助關係」,應有證據能力」等9項補充上訴理由應戰。
二審檢方認為,彰化地檢檢察官在越南取證的證據,是我國與越南間的「實質刑事司法互助關係」,依實務上見解,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項所稱「其他於可信的特別情況下所製作的文書」,應有證據能力。
連結:頂新公關法庭內發「即時新聞」 轉播二審問答(2016/01/26)
湯昇榮3小時內共發送8則新聞,其中包括「檢方舊調重彈,辯方痛擊檢方草率辦案」,還下了標題「沒有大便、沒有黃金,只有原料豬油」,及提供快訊跑馬「檢察官遭法官打臉!連問30分鐘釐清到底起訴什麼!」,還有庭訊結果「從被告與律師團的有備而來,加上檢方的反應來看,本案檢察官想要逆轉勝,恐仍需很大的努力,不然終將步彰化地檢署草率起訴的後塵」。
連結:起訴沒證據 北檢當初只為辦魏應充?(2016/01/27)
頂新越南油案目前除在台中高等法院進入二審程序外,台北地檢署另追加起訴味全香豬油中混摻進不可供人食用的越南進口豬油。
本案今(27)日於台北地院開庭結辯,魏應充進入法庭前向媒體說明,頂新製油所進口的45批食用等級原料油,皆經過衛福部抽檢合格、取得食品輸入許可才進口。魏應充除了感謝衛福部恪遵職守為國民健康把關,頂新律師也痛批北檢放棄專業,只為響應全國六個地檢署,同步起訴的號召就倉促追加起訴,把「一定要辦到魏應充」當唯一宗旨,缺乏證據支持。
魏應充在結辯時表示,本案起訴前他只被訊問過一次,且他對於檢查官詢問的味全香豬油細節一概不知,事前不知道公司向越南採購,也不認識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楊振益,在大部分問題都無法回答之下,不明白為何會莫名被起訴。
對於油品品質部分,魏應充也陳述,頂新在向大幸福進口油品時,依法提供經過我國駐外單位認可的品質公證報告,且依政府規定以食品等級進口,繳納20%的食用級關稅,又經衛福部邊境抽驗檢查合格核發許可。頂新律師也當庭提出頂新製油屏東廠油槽實際照片說明,頂新進口原料油的顏色清澈乾淨,明顯與地溝油、廢棄油的深黑色不同。足以佐證彰化地院合議庭在審理之初,就已經確認頂新製油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原料油,並非回收油、地溝油、廢棄油、餿水油的事實。
頂新製油前總座常梅峰,也不只一次籲請合議庭到頂新屏東廠抽驗,也希望檢察官可以實際看看油品實況、而非以傳聞證據來起訴。再加上彰化合議庭,曾以標準方法採樣並送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足以證明完全沒有檢察官所說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形,希望以此證明原料油在精煉前就可以吃,澄清外界對於「難道大便精煉就可以吃」的質疑。
對於本案被追加起訴,頂新律師控訴北檢為辦魏應充,甚至還搶先彰檢扣押魏應充的資產。律師質疑,如果真有扣押的必要,為何沒有在102年11月偵辦橄欖油案件時就予以扣押,而要等到1年後豬油事件爆發時才神速查扣。檢察官如此為求起訴不顧證據的心態,早已嚴重侵害人權。
頂新律師也強調,本案與彰化地院刑事案件為同一案件,有重複起訴情形,合議庭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頂新公司為味全公司代工製造之味全香豬油,產品客觀上並無任何攙偽、假冒或詐欺、品質標示不實情事,被告主觀上也不知悉頂新採購對象及味全委託加工之細節,請求法院給予無罪判決。
小編OS:究竟我們是被媒體和檢方誤導頂新很黑心?還是頂新的律師太會詭辯了?
連結:頂新劣油案開庭 毒物專家:的確對健康有害(2016/04/26)
連結:魏應充豬油案判無罪 這份文件讓他剉著等(2016/04/27)
頂新劣油案26日於台中高分院再度開庭,檢方邀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擔任專家證人,顏宗海表示,從衛福部報告初步來看,的確有危害人體的物質,並指出台灣食安法規對油品檢驗標準太低。
檢方提出衛福部日前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製做的報告,指出頂新越南油精煉後,含有4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顏宗海指出,醛類經過氧化所產生的物質,是油品不好的指標,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更直指國家檢驗標準太低,僅檢驗部分重金屬,卻未包含醛類。
顏宗海說自己來對了,身為醫師就該讓法官知道醫師對食安的擔憂;顏宗海也強調,原物料來源必須清楚,才能確保食安,若原物料來源不清,就算成品檢驗合格他仍沒信心。
魏應充雇用的辯護律師則聲稱,頂新生產的豬油原料來源都沒問題,而檢方提出的檢驗報告,在開庭前並未收到,因為未能準備相關資訊,並稱該檢驗資料殘缺不全,文章內容無法消化,無法進行反詰問,對於被告相當不利。
台中高分院昨審理頂新魏應充6人無罪案,庭訊一開始,檢方拿出一份「衛福部最新報告」指出,頂新越南豬油含4種有害人體的不飽和醛類化合物4-HHE1、4HNE1、tt-DDE1、t-2-DCA1,並請林口長庚醫院毒物科主治醫師顏宗海當鑑定人,解說這些毒素對人體有哪些影響。
顏作證時,提及這分報告中的四種不飽和醛類,兩種會傷害動物性內臟器官、兩種會讓細胞出現中毒病變,均嚴重危害人體。
國家衛生研究院主秘江宏哲昨說,頂新劣油案爆發後,該院接受衛福部委託與台灣大學等單位合作,花半年以上分析檢驗,才揪出四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報告已提供檢方,若法院需調閱,將全力配合。
連結:國衛院最新研究:頂新油精煉後比餿水油還差(2016/04/27)
國內毒物專家、林口長庚醫院毒物科醫師顏宗海則解釋,此次研究報告提及的四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tt-DDE、4HNE、4-HHE、t-2-DCA,前兩者國外已有動物實驗數據,其中tt-DDE對大鼠和小鼠會造成體重下降、胃潰瘍、急迫性壞死等問題,4HNE經動物實驗顯示會傷肝、傷腎,另一項靜脈注射的研究說會造成動物的肺部傷害。
後兩項4-HHE和t-2-DCA呢?顏宗海說,目前僅有細胞實驗報告顯示恐導致細胞毒性和基因受損;他強調,這四種不飽和醛類化合物的毒性還在研究階段,臨床上的相關研究還很欠缺,不過頂新問題油為何含量如此高,是需要去探究的地方。
凌永健表示,其實不同植物油、動物油的三酸甘油酯比例都不一樣,頂新問題油這四種醛類數據再往下分析,還可以看出是加了什麼油,像如果單純是豬油,DNA就是單一一種,如果是回收的地溝油,DNA分析就會很複雜,他強調,採用指紋圖譜分析食品問題已是國際趨勢,衛福部應該藉此經驗,趕快把方法建立起來。
連結:盡信媒體的毒物專家以及看不懂證據的高分檢(2016/04/27,法操)
今(26)日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召開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第一次審理庭,傳喚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到庭擔任鑑定人。檢察官當庭提出一份厚厚的上訴理由補充書,其中附件有一份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的研究計畫的報告,報告指出頂新油品中含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但這份當庭提出的報告,卻是在開庭前兩小時,約中午十二點時,台中高檢署就先向媒體曝光,此舉引發辯護人不滿,檢辯雙方激烈攻防,最後檢察官竟然自己表明對報告內容也不清楚,最後審判長裁定檢察官需重新再提,檢察官不得該份報告進行詰問。
小編評:正反意見。
連結:學者作證︰頂新原料油含鉛量過高(2016/05/04)
台中高分院審理頂新劣油案,檢、辯再過招,檢方昨請台大毒物學研究所副教授姜至剛出庭作證,姜醫師提出食品安全風險概念,應「from farm to table」,從農場到餐桌都應該管理。頂新進口原料油普遍被驗出金屬鉛超標,他說很奇怪,正常無污染飼養的豬油,不應出現這麼高的鉛含量,精煉後還驗出四種不飽和醛類,他認為這種自由基有攻擊性,會破壞人體細胞質、細胞膜、粒腺體、DNA,都不該出現。
另,精煉後豬油有一批驗出金屬銅超標,姜至剛也說,理論上不應該出現。健康的豬怎會有超標的銅,且精煉後甚至還超標?他不懂提煉程序,無法理解為何會有銅。
被告辯護人強調,國衛院的採樣過程缺乏客觀要件,也不同於頂新市售豬油,頂新要出售還要攪拌及加入抗氧化劑,與國衛院的採樣品不同。
連結:頂新油案審理 鑑定人台大醫師:進口到上市都合流程(2016/05/04)
對於遭質疑本身非油品專家,姜志剛強調,已看過相關資料與一審判決書,了解頂新製油的油品從進口到上市都符合流程。
頂新辯護律師余明賢則認為「此案中的毒物是個假議題」,他強調,頂新油品原料來源都沒問題,也就不會有毒物問題,檢察官做法是想訴諸媒體跟民粹。余明賢呼籲檢察官回歸法庭,拿出實際證據論述頂新油有無問題。
姜志剛也對政府提出抨擊,他表示,國家仍應有基本的檢測數值作為判斷標準,如果在檢測數值底下沒有超標,就可以認為該產品是安全的,「食品安全很重要,但政府在食安管理風險上沒受重視,導致民眾都不相信」。
辯護律師也提出類似意見表示,從數據上來看,頂新製油也沒有超標的狀況。但對於檢察官指頂新油驗出不飽和醛類,辯護律師強調,這部分在國家、國際都未訂標準,且油品本來都會有不飽和醛類,頂新的油沒有超標。
余明賢庭後再度強調,頂新制油的市售產品在SGS或相關檢驗公司的檢驗報告都未超標,對民眾的食安有相當程度維護。
因上周審判長諭示,需補充國家衛生院所做檢驗報告之詳細背景資料,檢方昨卻只提出採樣、送驗日期等資訊,仍未附上相關背景資料,遭頂新律師團提出異議。審判長當庭裁示,要求檢方不得再提示此檢驗資料。
連結:頂新劣油案再展攻防 檢方舉官網資訊狠打臉辯方(2016/05/03)
衛福部將該案所採樣的頂新精煉後豬油,交給國衛院毒物研究中心進行研究性檢驗,再度驗出4種有害不飽和醛類,此檢驗結果證明頂新精煉後的豬油仍有毒。對此,頂新辯護人批評採樣過程有疑慮,質疑檢方故意拿已經過期的油品去檢驗。但今天上午,檢方則提出頂新官網上的資訊來打臉對方。
就頂新官網上的資訊顯示,精煉豬油的保存期限為1年,衛福部採樣日期則是103年11月7日,國衛院進行檢驗是104年10月23日,未滿1年保存期限,且國衛院是國家合格檢驗中心,全程採樣油品以攝氏4度C保存,並得進行1個月的穩定測試。另頂新官網上顯示,未精煉的豬油保存期限僅14天,檢方發現越南大幸福公司並沒有精煉設備,在越南國內搜集油品後再進口到台灣,其過程少說達1、2個月,絕對超過14天。
根據檢方的資料,頂新的檢驗人員曾經驗出大幸福的豬油已「發臭」,檢驗人員卻貼上貼紙「已發臭、打入飼料油」,但據了解,這一批豬油最後還是經過精煉,賣到市場上給民眾吃下肚。
下列這則新聞有爭議,姜志剛提出抗議,報導內容非其原意姜醫師聲明: “本人在此嚴正聲明,NOWnews報導完全扭曲本人的立場!!!因本案件本人已在法庭陳述,故不在此說明,基本上與本篇報導所言,完全相反!本人,在此宣示將執行本人之法律追訴權”!
連結:國衛院醛類報告再被打槍 姜至剛:頂新油沒有超標(2016/05/04)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至今的主要爭點,在於檢察官是否能證明油品有危害人體之虞,因此高分檢4月26日提出國衛院的不飽和醛類化合物檢驗報告,格外受外界矚目。但台大毒理學副教授姜至剛3日擔任鑑定人時表示,檢察官所提的不飽和醛類,事實上無論是國家或國際上都沒訂定標準,且油品中本來就會有醛類化合物,因此可以說頂新的油並沒有超標的問題,根據一審判決書所載,姜至剛也認為頂新油品從進口到上市都符合法規流程,並未違法。
此份引發檢辯雙方從院內到院外激烈論戰的國衛院報告,最有爭議的部分就屬檢體對比基準問題。頂新律師質疑,頂新屏東廠在103年10月已關廠,所有油槽裡的油都是10月之前生產,衛福部當年11月在將油槽加熱後抽樣、之後常溫保存,在104年6月送給國衛部,因此即使國衛院以攝氏4度保存後再進行實驗,檢體在104年6月前早已在非真空、溫度不穩定的情況下遭受殘酷性破壞。而檢察官拿頂新製油官網的產品說明來強調頂新產品可以保存一年,此說法也遭頂新律師打臉,任何食品包裝上的保存期限都是指在真空未拆封下的期限,此檢驗的油品已不能用此保存標準來看待,而檢察官以此來推論油品本身在越南就已經腐壞發臭、逾期保存的說法,更不公允。
小編評:這個沒有衛生標準阿…
連結:姜至剛澄清聲明 「易感族群」應落實關注(2016/05/13)
台大醫學院毒理學姜至剛副教授澄清聲明如下:
所謂「頂新油沒有超標」,原因在於「目前無標可超」。「頂新豬油事件」有如塑化劑事件之翻版,都是在食品中出現非供食用的物質,頂新精煉油品中驗出高量「不飽合醛類化合物(4-HHE、4-HNE、tt-DDE及t-2-DCA)」致癌物,過去未將其視為油品風險來源,所以國際間沒有制訂所謂「安全標準值」。該報導卻將本人所稱「目前沒有國家標準」等語扭曲為「頂新油沒有超標」,嚴重曲解本人於法庭之論述。
頂新油品不飽合醛類化合物之含量,仍較其他同類產品高出數倍。據本人於庭上所聽聞,頂新精煉後油品的不飽合醛類化合物含量,較其他廠牌之同類產品最低值「高出數倍至百倍」。顯見即使沒有國家標準,頂新油品的不飽合醛類化合物含量還是較其他廠牌的同類產品高出許多,實屬異常,則其油品將增加健康風險,甚至老弱婦孺等「易感族群」之致病風險,將大幅提升。
轉換食品安全防護意識,納入食品安全風險概念。現在食品科技發展迅速,混入之各種化學物質琳瑯滿目,某食品有無安全疑慮,不能再以傳統「有無發生實害或危險」為標準;亦即,不能以「有無致生人體損害」來判斷,而應以「有無提高人體健康風險之可能性」來檢視。因某些物質對人體雖無立即性損害,卻有提高致病風險之可能,尤其針對「易感族群」,其致病風險更可能擴大為多重器官衰竭。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國民之資本,也是國家發展的重要財富,處理食品安全疑慮不可不慎、不可不嚴!
小編評:可是只有風險預估無實際科學評估值,要怎麼訂出標準啊?!
連結:夭壽!發臭無法食用豬油 頂新精煉賣給人吃(2016/05/17)
台中高分院審理頂新劣油案,今天將傳喚頂新內部專業人員出庭,而從一張浮貼在頂新公司內部文件顯示「越南豬油發臭、無法食用、打入飼料用」,可是隨後一名女長官批示要從成本考量,廠長指示仍可精煉後供人食用,保存期限縮為3個月,正常豬油保存期限可半年。顯示頂新明知原料油發臭(不明原因汙染),找到理由向大幸福公司「殺價照收」,還是作出來給人吃!
頂新公司上午也發布新聞稿,指出該公司自越南進口的豬油原油都來自健康豬屠體,符合越南與台灣國家法規規範,且是TPP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成員國,對於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已採國際標準,切勿因個人偏見對越南產生狹隘認知,尤其未來新政府正積尋求台灣加入TPP協定的會員資格,更應當尊重已獲得國際認同之檢疫規範標準,而非再次自絕於國際社會體制之外。
檢方表示,他們從來沒有對越南的豬油有偏見,但大幸福公司在越南並非生產食用豬油的公司,其蒐集豬油的過程完全不受越南國家法令規範,是否過程有受汙染,不得而知,而從上述頂新公司內部檢驗人員的處理手法,絕不是一家有良心的企業該做的。
小編評:這個爭點似乎兩造根本沒有交集…
連結:不配合稽查 頂新敗訴罰9百萬(2016/07/13)
彰化縣衛生局隔天派人到頂新製油稽查,要求提供從越南輸入這三種油的販賣資料,頂新卻漏列部分商家,同月廿四日彰縣衛生局接獲台南市衛生局通報,台灣三菱公司也是頂新客戶,衛生局再度稽查,頂新才承認曾賣牛油給三菱。
食藥署後來又通知彰縣衛生局,頂新椰子油販賣對象還有道揚國際公司,衛生局再回頭問頂新,頂新在同月廿八日,才再提供道揚等十九家販賣對象給衛生局。
彰縣衛生局認為,頂新未在期限內提供完整販賣對象資料、規避追查問題產品流向,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併案各處最高罰鍰三百萬,合計共九百萬元。
頂新製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指出,縣府衛生局要求的資料繁多,頂新要以人工方式,從一萬多筆出貨單中逐一核對並影印,無法在衛生局要求的期限提供完整資料,衛生局強人所難,並無「拒不提供資料」或不配合稽查等情事,應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頂新是食品知名廠商,具主導市場的優勢地位,面對稽查只被動配合,提供「局部資料」,有故意規避的事實,造成社會恐慌,衛生單位裁罰頂新九百萬元,於法有據。頂新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昨駁回頂新上訴案,全案確定。
連結:頂新油案大事紀-頂新油案手冊(2017年頂新公司製作)
連結:頂新油案一審(法操)
連結:頂新油案二審(法操)
小編評:附上頂新案相關資料,一個是被告方的論述、一個是法律人的見解,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