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進口油脂管控,不同用途(食品、飼料、工業用)應向主管機關取得輸入許可

連結:進口油品分流管理 即日上路(2014/10/30)

為防堵進口非食用油品違法流入食品使用,農委會與工業局宣布進口油品分流管理今(31)日起生效實施,自明(1)日起,進口油必須經食品、飼料或工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輸入,國內飼料油製造商必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取得製造登記證,逾期無證生產者將移送檢調偵辦。工業用油與生質柴油用油應分別向工業局與能源局取得輸入核准,貿易局已辦理公告,將89項油品增列為得向所屬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能進口。

為加強飼料油脂的源頭管理及流向追蹤,農委會昨天完成修正飼料詳細品目公告,增訂「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2項品目,凡製造、加工、分裝、輸入動植物油脂,都須依飼料管理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未來飼料油業者必須取得中央或北高二直轄市主管機關製造或輸入登記證,申辦登記證時除須檢附油脂製造廠商相關文件、產品說明及檢驗報告等資料外,並須檢送樣品經該會檢驗合格,才能發給登記證,違者將依該法第26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連結:食品GMP民調結果與油品分流管制辦法(2014/10/30)

油品分流管制:為解決進口非食用油品違法流用問題,本部貿易局已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公告,於89項油品項下增列複合輸入規定代號,並訂於本年10月31日生效實施,自103年11月1日起工業用油則應向本部工業局取得輸入核准;生質柴油用油應向本部能源局取得輸入核准。

一、進口管理

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進口一般工業用之油脂貨品,範圍涵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15章全章及第38章23節之貨品計87項供生產製造使用,需向本部工業局申請同意文件,方能進口。

符合生產生質柴油之業者,輸入油脂供作生質柴油原料,範圍涵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15章計79項及第38章23節8項,共計87項為工業局主政辦理;另外,38249099902(其他第3824節所屬貨品)、38260000006(生質柴油及其混合物)共89項貨品,應向本部能源局申請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始能進口。

二、流向管理

「使用進口一般工業油脂為原料之工廠」及「歸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1990915非食用動物油脂及1990920非食用植物油脂之國內製造工廠」需定期向本部中部辦公室申報流向,並依規定接受不定期之查廠。

生質柴油原料之流向管理為,生質燃料業者應於每月20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本部能源局備查。本部能源局將針對生質柴油之料源及產製油品之進貨、銷貨、存量之質量平衡進行實地查核。

小編評:經濟部公告,節錄油品管理的資訊,大家看看吧∼

連結:飼料油、廢食用油管理 全面補破網(2014/10/31)

強冠、正義黑心油連環爆,暴露國內油品管理大漏洞,為補破網,今起製造、輸入飼料油脂均須取得許可進口飼料油須比照食用油報驗;至於廢食用油的管理,環保署也將修法,把列管事業從九百多家增加為六千多家,以防堵非食用油和廢油橫行,甚至偽充食用油卻無人管的亂象。

農委會表示,今起輸入飼料油脂比照食用油全面報驗,且須取得農委會許可並申報流向,農委會將實施邊境查驗,進口業者須按月申報油品流向,否則次月將無法簽審通關;國內製造飼料油脂業者須按月填報流向,否則依法處分;另外,製造、輸入飼料油脂應取得中央或北、高兩直轄市主管機關的製造或輸入登記證,違者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其中,申請輸入飼料油脂登記證須有國外廠商委託文件、輸出國許可,且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今起至明年四月三十日,先依暫行措施簽審,通過農委會審查才能通關。國內製造飼料油脂業者則須於今年12月31日前取得製造登記證,逾期無證生產者將依法送辦。

在擴大列管會產生廢食用油事業部分,環保署昨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未來除達一定資本額的連鎖速食店、餐館業外,包括農林漁牧食品加工業、客房數上百間的旅館業也都將納管,列管事業將從九百家暴增至六千多家。未來如知名的金蘭醬油、金格食品,以及其他製造沙茶醬、冷凍雞塊、油炸零食的業者都將列管。

正式法規將在明年二月上路,環保署估計,每年可多掌握一萬三千噸廢油,若加上十月中調查小吃攤的成果,每年共可掌握四萬六千噸左右的廢油量。

小編評:廢油與飼料油脂管理真的是一件浩大的工程。

連結:加強管控 進口油脂應先取得許可(2014/11/02)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已開始配合主管機關對進口動植物酸性油等貨品,採進口分流管理,須先經食品、飼料、工業或能源主管機關簽審同意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進口。

關務署表示,為防堵進口非食用油脂違法流供食品使用及落實追蹤油脂流向,必須從輸入源頭採取分流管理措施,進口油脂如屬食品用,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如屬飼料用,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的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委會、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核發的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如屬工業用,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文件;如屬生質柴油用,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如未取得上開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者,不准進口。

關務署說,為配合落實油脂源頭分流管理及流向追蹤措施,即日起凡報運進口油脂相關貨品,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輸入許可證號碼」填報相關主管機關簽審14碼,如未填報,海關將不予收單,以利協助主管機關邊境管控。

小編評:油品進口必須取得輸入許可,每個負責單位要弄清楚啊…

連結:自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輸入油品分流管理新措施(2014/11/19,TFDA公告)

為強化我國輸入油品之管理,以維護我國民眾飲食衛生安全,經跨部會共同合作,針對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15章及第38章23節之89項油脂貨品分類號列,以複合輸入規定進行輸入分流管理,並且業者於輸入時,須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加註輸入用途。

自103年10月31日起,前述89項油品貨品分類號列,如輸入供食品用途,則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如輸入供飼料用途,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進口飼料查驗,如輸入供工業用途,則須向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輸入工業用油查驗,另輸入時,未填寫輸入用途並經用途主管機關查驗者,不得輸入。

相關公告及網址如下:

小編評:千呼萬喚始出來,輸入油品分流管理公告說明也出來囉。

連結:農業施政新年展望 加強飼料用油脂管理(2015/01,農委會公告)

事件源起及查察情形

一 . 農委會於 103 年 9 月 4 日起就報載進威公司購自屏東郭姓業者以餿水油、皮革廠廢棄皮脂油所製成之劣質油品供作飼料用,即請屏東縣政府相關人員至進威公司訪查, 9 月 5 日該公司提供 7 家廠商名單,農委會為求精確更透由相關管道且持續進行查證,掌握該公司油脂確實流向 14 家公司,同時,屏東縣政府也就該公司所生產之油脂予以封存及採取現場 8 個油槽內之動物油脂、進口牛油、進口魚油及進口棕櫚油等 8 件樣品進行檢驗,另相關縣市政府亦即封存進威公司下游各公司庫存油脂,並採集油脂 6 件及飼料樣品 5 件進行檢驗,以避免不法油品繼續使用,確保動物健康及家畜禽產品衛生安全。進威公司所採之油品 8 件及下游廠商等共 14 件油品之檢驗結果,經農委會於 9 月 15 日召集專家學者會議初步判定,雖符合動物油脂(飼料用)國家標準及歐盟等國際相關飼料原料之規範,惟因該等油脂原料來源不明、品質複雜,爰要求業者依高規格自主管理原則銷毀問題產品,續向進威公司求償相關損失,臺南市 3 家飼料廠及彰化縣 1 家養豬場庫存油脂已於 9 月下旬運回進威公司封存切結不得使用,高雄市 1 家飼料廠庫存油脂則於 10 月 3 日由該市環保局協助銷毀。

二 . 另進威公司原於 102 年 1 月 23 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為生產肉骨粉之臨時工廠,該工廠違反登記事項生產飼料油品,依經濟部 103 年 9 月 11 日函示,已違反工廠登記相關規定生產飼料油脂,業由屏東縣政府於同年 9 月 15 日撤銷登記,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 月 3 日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起訴該公司相關負責人。

三 .103 年 9 月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為追查黑心油品事件,函請外交部等相關駐外單位協助查察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入油品之合法性及是否可食用等相關問題,並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該公司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供於食用,引發各界對自大幸福公司輸入油品流向之高度關切,及質疑業者是否長期以飼料用油混攙食用油。爰各相關主管機關及農委會立即全面檢討進口油脂管理機制,同步積極清查該等非食用油脂流向,以澈底查辦不法廠商並研擬未來相關管理策略,共同防堵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精進管理策略及落實方法

一 . 進口分流管理

自 103 年 10 月 31 日起,相關油脂之進口號列已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增訂食品用、飼料用或工業用等複合輸入規定,以利進口油脂之分流管控及流向追蹤,輸入飼料油脂須取得農委會許可並按月申報流向。

二 . 強化源頭管理

(一)已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增訂飼料用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國內飼料油脂工廠須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始得製造、加工及分裝;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進口飼料油脂須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始得輸入。違反前揭規定者,依飼料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二)自 103 年 11 月 14 日起,輸入飼料用油脂須向農委會委託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並針對大陸港澳地區及越南等輸入之飼料油脂採取加強查驗措施,以加強管控該高風險地區輸入飼料油脂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三 . 國內工廠造冊列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初步完成清查國內製造飼料油脂工廠,農委會將輔導相關業者依法取得製造登記證,並加強其生產油脂流向追蹤。

(二)研擬「飼料用油脂工廠設廠標準」,以提升飼料油脂生產品質及衛生安全,農委會所擬草案業經相關專家、學者、機關及公會等代表充分討論,後續將依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四 . 油脂流向監控

(一)自 103 年 10 月 31 日起,飼料油脂輸入、製造及販賣業者,須按月申報銷售流向。輸入業者未申報者次月進口之相關飼料產品均無法簽審通關,另將針對各業者之申報資料加強稽查。

(二)農委會已初步建置飼料油品流向申報資訊系統,並於 103 年 12 月初開放業者上網申報資料,後續將持續完整該平台功能,未來擴充目標為串接至食品雲等資訊系統供相關機關共同利用,如有異常警訊,亦將即時通知相關機關追查,掌握查辦時效。

五 . 修正飼料管理法

全面檢視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為取得邊境查驗、追溯追蹤之法源依據及提高相關罰責等,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 103 年 11 月 13 日黨團協商完成,將繼續進行二讀程序。

小編評:農委會把飼料油管理始末都整理在這一篇了,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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