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台鹽說法 食藥署:早有天然鹽規定

台鹽聲稱進口的天然鹽為食品級曬鹽,非直接包裝出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應不在食品申報查驗範圍,才未以食品號列申報查驗。衛福部食藥署副組長薛復琴反駁指,台鹽進口的天然鹽申報的輸入規定代號為「F02」,該署2011年從經濟部接收邊境食品查驗業務後,同年2月18日就公告以F02代號輸入的產品,其目的用途如屬食品應向該署申報查驗,因此,台鹽將進口的天然鹽製成食鹽,依規定應以食品號列向該署申報查驗。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她強調,2011年就公告以F02代號輸入的工業用產品(包含食品工業),若目的用途為製作食品,進口時就應以食品號列申報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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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臺鹽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業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第1項第13款,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命其歇業、停業,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臺鹽公司已違反上列規定,衛生局將依法處分,衛生局再次呼籲各食品輸入業者務必依輸入相關規範辦理進出口食品,以免觸法。

小編評: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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