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府欲裁罰電子菸,若無尼古丁將無法可罰

台南市沃德維普企業社販售菸品形狀電子菸,被市府裁罰並要求收回、不能販售,業者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電子菸無尼古丁就不屬於菸品,非藥品管理範疇,且市府無法舉證電子菸形狀會讓青少年模仿吸菸,認為是擴張解釋,撤銷處分。判決指出,真正菸品危害健康還可公然販售,非菸品卻被以行政函釋禁止並處罰,豈不本末倒置。

業者主張,所售的是不含尼古丁、焦油的電子蒸汽機商品,主要成分是食用甘油及合法食品添加物丙二醇、調味料與水,不是菸品;財政部規定電子菸有含尼古丁才納入藥品管理,沒有尼古丁就非藥品,無須藥品許可證核准販售。

台南市政府則表示,依照衛福部函釋,「菸品形狀」除了長條形狀物品外,還有「產生模仿吸食菸品」效果,外型雖非與菸品完全一樣,「卻有類似吸菸情形」,裁處並無違法。

 

小編評:你覺得荒謬嗎?我覺得很荒謬,畢竟美國都已經在八月要將電子菸嚴格管控了(見iQC舊聞「美國新規生效,電子菸繼續賣需FDA批准」),台灣目前卻在無法地帶,既無法取締,也不算違規,難怪夜市一堆人在賣這東西。

過去衛服部曾發布「電子煙危害健康的文件」中提及電子煙管理現況: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若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則違反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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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據TFDA公告「電子煙屬菸品或藥品?如含尼古丁屬藥品需查驗登記」也提到『(1)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則屬偽藥或禁藥,經查獲違法製造、輸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同法第83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2)如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未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者,則非屬藥品列管,但宣稱可減少菸癮、減輕戒斷症狀等醫療效能,已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最高至2,500萬元罰鍰。』

但這則新聞卻讓電子菸的裁罰方式與分權制度整個無用了,究竟這種不含尼古丁的電子菸怎麼管,真的是社會問題啊!

連結:裁罰電子菸,無法源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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