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化粧品全球化發展,並完善本國法規,108年7月1日起「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開始施行,大幅提高化粧品違規罰則,還增加產品登錄、產品資訊檔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等相關規定,另自110年7月1日起亦將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
化粧品廣告違規最高可處新臺幣500萬元,標示違規於110年7月1日後將提高至1萬至100萬元罰鍰,新竹市衛生局統計今年1-10月化粧品違規案件共開罰18件、裁罰16萬5,000元,其中有6件標示違規,12件廣告違規,另涉違規移他縣市計4件。
(一)化粧品製造、輸入、販售業者看過來
化粧品上市前製造及輸入業者,後續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期程,應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來源及流向資料,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並完成工廠登記,聘請藥師或專技人員駐廠監製。上市後應注意產品標示須符合化粧品應標示事項相關規定,廣告不得誇大不實、宣稱醫療效能,化粧品製造、販售、輸入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行通報,並配合回收下架。詳細法規請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業務專區」項下-「化粧品」專區(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查詢。
(二)親愛的市民要注意
近年國外旅遊盛行,伴隨網際網路普及,民眾常趁出國購買化粧品回國,透過網路(如:露天、蝦皮…等)轉售,新竹市衛生局局長王宗曦提醒,販售從國外帶回之化粧品,恐違反產品標示等相關法規,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刊登或轉貼誇大不實、宣稱療效之廣告,最高可處新臺幣50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化粧品衛生安全問題,歡迎撥打專線1999或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03)5353170。
2019/11/07
來源:新竹市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