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廢食用油回收情形,選擇合法執業回收單位,掌握廢食用油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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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0月24日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將食用油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104年1月1日起廢食用油清除業者,其回收車輛及人員均應佩帶「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始得回收廢食用油。

基隆市環境環保局為加強控管廢食用油之流向,亦積極執行轄內廢食用油專案稽查及輔導作業,並配合環保署該項政策,受理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需具備基隆市環境環保局鋼印、人員照片(或車輛號碼)、公司名稱、電話、許可證字號及快速回應碼(QR Code)等,並可透過智慧手機掃描QR Code,查詢工作證資料及真偽,避免不肖業者假借偽造之證件,從中獲取利益。

基隆市環境環保局表示截至107年2月底止,基隆市目前共計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共23家清除業者,其中包含152張車證及160工作人員證,未來將持續監督清除機構申報情形,並定期至清除機構現場查核清運聯單及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以確保清運作業皆合法進行,無非法流出或棄置之行為。

民眾或業者如有需要,可至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搜尋廢食用油清除機構名單,另基隆市環境環保局呼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產源業者應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違者爰依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可處新台幣三百萬元罰鍰且限期改善並將其恢復原狀;若未於限期內清理改善完成,將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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