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指示將人用防蚊液改由環保署化學局管理,化學局為了與環境用防蚊液區隔,今天發布修正相關辦法,未來不論製造、輸入人用防蚊液都應向化學局申請許可。
人用防蚊液原本為衛生福利部管理,但由於衛福部認為防蚊液並不是人用藥物,且目的也並非治療,因此行政院去年3月便召開研商「人用化學防蚊液」管理措施會議,做成防蚊液全部都歸環保署化學局管理的結論。
除了加強人用防蚊液管理外,環保署也考量農業用藥原體有效期限已經改為5年,為避免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期限僅3年過後,全部都變成過期廢棄物,因此也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的產品有效期限延長為5年。
環保署化學局今天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人用防蚊液原本由衛福部管理,改由化學局納管。為了區隔人用防蚊液與環境用防蚊液,避免造成人體過敏、紅腫,化學局將加嚴人用防蚊液的毒性管理。
化學局長謝燕儒說,原本環保署只有管理環境用的防蚊液,人用防蚊液是歸衛福部管理,但衛福部認為防蚊液不是人用藥、目的也不是「治療」,因此去年由行政院指示防蚊液全部歸環保署化學局管理。未來只要製造、輸入人用防蚊液,都要向化學局申請核可,但原已取得衛福部許可的防蚊液不受限制。
謝燕儒說,環保署原本僅規範環境用的防蚊液,不能用在人體,因為新納管人用防蚊液,必須考量皮膚毒性及呼吸毒性,避免人體使用造成過敏、過敏,這些修正條文也加嚴人用防蚊液的毒性管理。
至於環境衛生用藥原體,過去環保署規定跟市售品一樣是3年期限。化學局副局長陳淑玲說,參考農業用藥的原體都早已改為5年,為避免環境衛生用藥僅限3年期限過後,很多都變成過期廢棄物銷毀,因此這次修法也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延長為5年。
連結:環保署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規定(環保署公告)
環保署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主要修正內容為務實管理,以審查流程為主軸,依申請、審查、核發、免許可、不予許可等先後順序,調整法規架構及條次,並延長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產品有效期限、人用化學忌避劑(防蚊液)納入管理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新增將人用化學忌避劑納入管理,而作為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產品,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免申請許可證。另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多屬高濃度、穩定性高且限由環境用藥製造業使用,故將其產品有效期限修正為5年。
小編評:附件文件中有提及人用防蚊液需執行的毒理試驗項目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