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誼興公司林姓老闆,向化工公司購入工業用碳酸鎂,販賣給彰化縣謝姓堂兄弟,添加入「佛祖」、「彌勒佛」等牌胡椒粉,被檢驗出含砷(砒霜)超標,經檢方依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一、二審判決無罪,因彰化地院及台中高分院審理都認為僅是行政違規,台中高分檢不服,認為法官判決理由不備,且違背法令,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不服,全案昨天提出上訴三審。
檢方指出,砷(As2O3)為中藥砒霜成分,為第一類的致癌物質,將含砷過量僅能供工業用之鹽基性碳酸鎂供人食用,可導致中毒及致癌。即使摻入可供食用碳酸鎂,也必須在4ppm以下。本案驗出砷含量6.4ppm,且鐵含量雖未規範,也高達477.6ppm。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函文,認工業使用的添加物,添加於食品,如有事證顯示有違反食安法的攙偽假冒情形,才不排除適用此函文釋義,不能作為被告不利的證據;而台中高分檢察官認為本案顯有攙偽假冒犯行,違反最高法院的判例,因此檢方提起上訴。
上訴書指出,林中柱是台中市西區誼興公司負責人,謝仁貴為彰化縣彰化市進興行負責人,謝明吉為彰化縣彰化市進興公司負責人。謝仁貴、謝明吉為堂兄弟關係,自父親輩起,即經營胡椒粉等產品的製作買賣。
三人均知台南縣善化鎮允成化工公司為化學原料製造公司,並非食品製造業者,所製造鹽基性碳酸鎂屬工業用,不可添加於食品內。林中柱竟向允成化工以每公斤50元或41元價格進貨,然後轉賣給謝仁貴、謝明吉添加入雙喜、佛祖、彌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自102年6月開始製造,103年11月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
檢察官查出,允成公司所生產之鹽基性碳酸鎂,僅供工業用,不可食用,與食用之碳酸鎂,價差3至 4倍:允成公司的鹽基性碳酸鎂包裝袋上,已明確以括弧內標示,禁止用於食品。
再依允成公司105年12月29日,答覆法院的105函說明「一、本公司產品碳酸鎂,於紙袋外包裝明確標示中英文『禁止用於食品』,直接銷售之客戶說明此為工業製品,不可以做食用。二、碳酸鎂包裝紙袋外觀及印刷內容如附件,請查照。」。有關食用與工業用之價差,工業用是每公斤50元或41元,食用級碳酸鎂是每公斤171 元。
檢方強調,砷為中藥砒霜之成分,是毒性甚強之物質,將含砷過量,僅能供工業用之鹽基性碳酸鎂,供人食用,可導致中毒及致癌。可供食用的碳酸鎂,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圖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砷必須在4ppm以下。本件的碳酸鎂砷含量6.4ppm,鐵雖無規範,但含量高達477.6ppm。
被告等以明顯有害人體健康,僅供工業用的低廉碳酸鎂,混充攙入供人吞食之調味品上,並在終端產品之標示上面,不但多數未註明含碳酸鎂成分,且特別強調「純」、100「純」、「正」、「高級」、「辛辣調味品」等文字,足以讓消費者相信為極品食品的標示。
其行為使消費者無法從一般可得資訊或消費經驗,判斷真偽,破壞消費者對食品之信任。此種以假混真,利用消費者鎮的之錯誤判斷行為,屬食安法所規範的攙偽假冒。乃原判決無罪,有違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小編評:整理一下相關資訊。因為食安法屬特別法,行政罰法有提到特別法(食安法)會優先一般法(刑法),不然行政法與刑法並走會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然後走很多無效的行政流程浪費司法資源,之前油品攙偽案件就是這樣被法院認為不符合程序。
而這個案子其實是依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如果依照這個罪來判決會有刑事責任,不過在攙偽假冒的認定之外其實食安法又有一個食品添加物須符合使用規格的規定,屬於行政罰則,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業者有"惡意"攙偽假冒的情形,幾乎十之八九都會走回違反食品添加物規格的行政罰則這條路…這就是食安法現在最無奈的情況,之前熱狗案也是這樣子被判無罪的啊!
好壞唷
無罪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上無罪,但是有行政違規
可能有跟石膏曲棍球段一樣硬的後台吧
其實這則新聞得分兩方面來看:
1> 新聞中看不出來檢察官是用什麼條文起訴被告, 我覺得以刑法中「不確定之故意」來處理判罪機率大一點。
2> 砷的含量為6.4個ppm, 我不知道是到了「中毒劑量」還是到了「致死劑量」? 假如都會達到的話要以刑法來起訴確實有困難。
只能以食品衛生安全法來處理,這是莫可奈何的事
其實這則新聞得分兩方面來看:
1> 新聞中看不出來檢察官是用什麼條文起訴被告, 我覺得以刑法中「不確定之故意」來處理判罪機率大一點。
2> 砷的含量為6.4個ppm, 我不知道是到了「中毒劑量」還是到了「致死劑量」? 假如都不會達到的話要以刑法來起訴確實有困難。
只能以食品衛生安全法來處理,這是莫可奈何的事
邵永立 因為食安法屬行政法特別法,行政罰法有提到要優先用特別法審案,不然行政法與刑法並走會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然後走很多無效的行政流程浪費司法資源;而這個案子其實是依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如果依照這個罪來判決會有刑事責任,不過在攙偽假冒的認定之外其實食安法又有一個食品添加物須符合使用規格的規定,屬於行政罰則,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業者有惡意攙偽假冒的情形,幾乎十之八九都會走回行政罰則這條路…這就是食安法現在最無奈的情況,之前熱狗案也是這樣子被判無罪的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