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健康食品不能治病 107年起擬強制標示(2017/08/30)
連結:健康食品無療效! 業者未來沒標「醒語」將受罰(2017/08/30)
近年常有不肖業者把健康食品當藥品賣,甚至宣稱可治病,誤導民眾。食藥署今天宣布,未來健康食品通通得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等醒語,最快107年元旦起上路。
健康食品是絕對不是藥,也無法治療疾病,因此這次預告的草案中明訂,健康食品若是膠囊、錠狀等長得像藥品者,須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若非膠囊及錠狀產品,則須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不論是什麼型態的健康食品,通通得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
新制預計將於107年1月1日上路,此後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的業者,都得依規定標示,違者不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若是在實施日期前已取得許可證,將給予半年緩衝期,即107年7月1日起製造的健康食品,都須依規定標示。
連結: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2017/08/30,TFDA公告)
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一)「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非膠囊及非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一)「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小編評:或許你會以為有點蠢,但就是真的有人會認為有療效(認真)!
連結: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2017/12/29,TFDA公告)
衛福部於12月29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該規定重點為,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之醒語。衛福部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甚而延誤就醫,或以為「健康食品多吃多健康?」等迷思,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0款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以下內容:
一、膠囊及錠狀產品:
(一)考量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對於食用量提醒,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衛福部提醒本規定於明(107)年1月1日上路,對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即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小編評:公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