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油類產品管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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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販售之精油類商品依其性質,可以區分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具醫療效能的藥品、或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的化粧品,環境保護署主管之環境用衛生殺蟲、防蟲精油。未具上述性質之精油則屬一般商品由經濟部主管。屬於藥品管理者應符合藥事法之規定,屬化粧品管理者則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屬環境用藥管理者則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至於一般商品則應符合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報載經濟部抽驗市售一般精油產品,部分產品之標示涉及醫療效能或化粧品之用途,經查非藥品卻標示或宣稱醫療效能者,將以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及同法第91條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屬精油類化粧品涉及標示或廣告誇大不實,將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及同法第30條處以5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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