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眼鏡販賣機,商圈竄起無法管

連結:隱形眼鏡販賣機 商圈竄起無法管

台中一中商圈最近出現一台隱形眼鏡投幣販賣機,投下一百元就掉出一盒十片裝日拋彩色片,消費者感覺很新鮮,紛紛投幣購買,不少國中生合買卻分戴,民眾質疑隱形眼鏡這樣賣可以嗎?
台中市衛生局指出,依據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隱形眼鏡屬醫療器材列管,須經行政院衛福部查驗登記,領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販售;但規定中未強制要求有驗光師在旁協助,只要有提供消費者諮詢的電話、網路等管道就可以。

衛生局人員坦承,目前在一中街的隱形眼鏡販賣機是「特例」,當初向衛生署申請販售隱形眼鏡的業者,確實領有醫療器材販售許可證,但在核准時未料到業者竟是以販賣機的方式販售。

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向中央請示,卻發現相關法令並沒有禁止不可以販賣機販售,因此無法要求業者撤除。

小編評:業者腦袋真好XD

 


連結:澄清媒體報導「隱形眼鏡販賣機 商圈竄起無法管」

一、隱形眼鏡為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且須經眼科醫師處方後使用。由於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眼科醫師檢查並驗光,民眾再據其所開處方購買使用,如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及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進行調查,如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非報載所稱無法可管。

二、食藥署已於104年1月間徵詢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醫療器材諮議會眼科醫師等專家意見,並召開會議研商以自動販賣機販賣隱形眼鏡之妥適性,會中專家一致認為,門診臨床常見隱形眼鏡使用不當導致併發症,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失明,故現階段不宜開放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隱形眼鏡。透過自動販賣機販賣隱形眼鏡,恐有危及消費者眼睛健康之虞,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作處理。

三、由於隱形眼鏡為長時間覆蓋於角膜之產品,如未注意隱形眼鏡之使用習慣,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角膜炎(含感染性角膜炎)、結膜炎(含巨大乳突性結膜炎)、虹彩炎等傷害,嚴重者還可能導致失明,食藥署再次呼籲,在選購隱形眼鏡前,應先至醫療院所驗光,由醫師確認眼睛需要矯正的情形,持醫師處方親自至具有藥商資格之店家門市選購,選購產品時,需認明產品是否有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許可證字號,並依據說明書正確使用,以保障眼睛健康。

食藥署提醒民眾,正確選購醫療器材的方法是─認證照、看說明,「認證照」指的是醫療器材必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的「醫療器材許可證」,產品外盒需標示許可證字號,及販賣醫療器材的廠商或店家須取得衛生局核發的「藥商許可執照」;「看說明」則是指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如此一來,才能確保自己買到的是合法的醫療器材。

小編評:還是要回到消保法啊,看來最後還是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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