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胖達人事件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11月將提團體訴訟求償,再據消保法求償 3倍賠償金。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舉辦「為台灣食品安全把脈、為消費者找回信心!」研討會開場記者會,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邀請產官學交流。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食管法第56條條文三讀通過後即說明,如果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消保處說,修法時未聞溯及既往,恐怕今年爆發的毒澱粉事件,要在食管法第56條公布施行日以後生產的產品才適用。
連結:消基會11月提胖達人案團訴